近日来,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引起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的巨大争议,尤其是网络舆论,同情吴英、认为其罪不该死的观点,占据了一边倒的位置。许多人感觉不解和有失公正的是,为何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放贷高达4.7亿元的高利贷主、原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只判了6年有期徒刑,而对作为林卫平等高利贷主借款人的本色集团企业主吴英却判处死刑?笔者认为,有关吴英应否被处死刑的激烈争议,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法律究竟应该惩罚高利贷放贷人,还是应该惩罚高利贷借款人?这个问题不仅提出了有关吴英案件的司法公正和伦理正当问题,而且提出了我们今天应否允许资本分配的社会职能重新落入高利贷主手中这样一个严重问题,因此有必要引起政府、学界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
一、吴英案与义乌“敲骨吸髓”的高利贷主
“现在,在莱比锡,一个有100弗罗伦的人,每年可以收取4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农民或市民。如果他有1 000个弗罗伦,每年可以收取4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骑士或一个富有的贵族。如果他有10 000个弗罗伦,每年就会收取4 0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富有的伯爵。如果他有100 000个弗罗伦,每年就会收取40 0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富有的侯爵。如果他有100 000个弗罗伦(这是大商人必须具有的),每年就会收取400 0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大的国王。为此,他不必拿他的身体或商品取冒险,也不必劳动,只是坐在炉边,烤苹果吃。所以,一个强盗坐在家里,可以在10年内吃掉整个世界。”[1]
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中世纪的利息”时引证的1540年马丁·路德反对高利贷的一段讲道。但是,在最近引起社会关注的吴英案件中,她背后的义乌高利贷主的吃心比五百年前的中世纪高利贷者有过之而无不及。 据人民网转引的一位被高利贷主逼迫还贷的义乌商人近日报料,义乌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童姓老板、也是吴英的债权人之一的高利贷利息是:
“本金是600万元,利息400万元,欠条上则写明借款总额为1000万元,也就是说假设一年借期的话,月利率达到5.6%[400/(600×12)],即通常所说的熟人价——5分至6分利(年利率是67.2%)。”[2]
五百年前路德所痛批的不劳而获10年就可吃掉整个世界的高利贷,以人民币计算,也不过是100元人民币收取40元,即月利率3.3%[40/(100X12)]或年利率39.6%。而在今日社会主义中国浙江义乌,不仅高利贷盛行,而且即便是最起码的“熟人价”,也要比马克思称之为“敲骨吸髓”的中世紀高利贷利息高出27.8%!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像这位童姓老板以小商人身份作掩护而实际上是义乌地区大高利贷老板的,并非个别人,而是多达20多位,他们作为“二手”钱放贷出去的高利贷,按月利率5-1角即年利率60%-120%收取,每年仅放贷可得的利息收入就高达三四个亿。更令人吃惊的,也因此令这案子变得复杂的是, 这些高利贷主还有上家. 这些提供“一手”钱的上家三教九流,有国有企业高层的代理人,有民企老板,还有一些政府官员,包括当地司法机构的公职人员,“很难说他们的钱哪些是公家的,哪些是私人的。”因为高利贷主考虑到“出了事会有人照应”,所以这些公职人员放贷给高利贷主的“一手”钱的月利息收入比一手2—3分利还要高些。
“‘听说吴英借的钱最高的也有一角多的。’据报料人说,吴英曾向义乌一商人借了一亿元,“一年中仅利息还了4000多万”,以此计算,月利率起点为3.3%,至于延期的利息如何计算,则不得而知;如果以月息一角算的话,一亿元一年期的借款,则本息为2.2亿元,这将是吴英做任何正常投资均不能达到的回报。”
“在东阳,民企老板不仅向高利贷主个人或是投资机构(亦称“地下钱庄”)放贷,也向他们借贷。据报料人说,义乌一位陈姓服装制造业的大户,曾给吴英放过一亿多的钱;而东阳一位名声卓著的建筑业老板,因拍卖土地时急需巨资,曾向义乌老板借上亿资金。”
为什么义乌的高利贷如此盛行?据记者了解:“如此发展超速的地下金融,得益于庞大的市场需求,及银行正常放贷手续的繁琐。报料人称,在义乌,银行的钱跑到高利贷主手上“也是正常的”。有普通老百姓拿房产作抵押到银行贷款,再把钱放给那些“老板”,这样可赚得比银行存款高出两三分左右的利息,还不用交利息税。”[3]
从上面记者的调查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1)在义乌已经形成了一张错综复杂的庞大的高利贷网络,三教九流的钱作为一手钱流入高利贷老板手中,再由这些高利贷主向那些急需借贷和融资的个人和企业放贷,月息高达5分到1角,比中世纪的高利贷还要高出1至3倍。2)国有企业高层、政府官员、司法机构的公职人员,不是把他们的积蓄存到国有银行中,而是放贷给高利贷主,由他们再去放贷,从而参与和推动了高利贷主的这种“敲骨吸髓”行为,甚至银行和国企掌握的部分社会资本也被转移到高利贷主的手中,因为后者提供的利息比银行存款利息还要高。3) 在义乌资本市场上,由于高利贷的盛行,不仅社会上的闲置资本、个人收入和积蓄中暂时积累的部分,而且国家银行中的社会存款,也被集中到高利贷主的手中,因此事实上进行非法集资并严重地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正是這些高利贷主及其网络。
在高利贷如此盛行的背景下,我们来看吴英的起诉书中有关她的“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行”:
1、“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这里语焉不详的是,究竟是吳英以高息或高投资回报“为诱饵”,还是这些高息或高投资回报恰正是她不得不接受的高利贷放贷的条件或者说“约定”?按每万元每日50元的“高息”来算,月利率是4.5%[50/(10 000X12X30)],吴英支付给的比童姓老板的“熟人价”还要低0.5%-1.5%,因此何来“诱饵”之说?退一步説,如果法官以普通人的身份在高利贷如此盛行的地方,想要从高利贷者手里借款,而不答应支付这个高息的话,恐怕没人会放贷给他。这样的高息率,实际上就是借贷资本在义乌地下资本市场上的价格.我们应该追问的是,何以在义乌会有地下资本市场,高利贷何以会如此猖狂?
2、“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
仍然语焉不详的是,何以杨投入了3300万元,却能够获得高达40%的利润?而吴英在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却还得支付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 还令人奇怪的是, 获得如此高额利润的杨却如何反倒成了受害者被骗者? 只知道诈骗是损人利己,还没听说过是损己利人的。法院有必要调查清楚的是,杨是何人,为何吴与杨签定了如此不利己的约定,不但不要他承担风险,而且在巨额亏损的情况下,还不敢说出真情,还得倒贴40%的利润?
3、“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我们从上面义乌高利贷盛行的背景情况中已经知道,高额利息是向高利贷借款的条件,这11人很清楚的是在放高利贷,何以起诉书不提这一关键事实,却因果颠倒,把他们的高利贷说成是吴英非法集资的结果,而吴英的“非法集资”反倒成了这些人放贷高利贷的原因?笔者认为,吴英无论出于什么需要去借贷,她都是被害人,即便是为还高利贷利息而借高利贷,那也正是被高利贷敲骨吸髓的逼迫所致。
4、“吴英花2300多万元购买上亿元珠宝;用集资款捐赠230万元;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130万元;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
从起诉书看,归入吴英名下“挥霍”的总金额是775万元(跑车375万,名衣名表化妆品400万)。但不清楚的是,2300多万如何能购买上亿元珠宝? 化2000万元购置的大量汽车以及为拉关系“随意给付”的130万元,究竟给谁了? 起诉书不把这些弄清楚,很难区分哪些是做生意必须的或者被敲诈的,哪些是她个人挥霍的,因而无助于说明她使用这些资金的犯罪性质,也无法解释是否有包庇贪官之嫌。[4]
吴英案件暴露了义乌高利贷的猖狂情况。我们看到的是,不仅在义乌资本市场上, 国家银行的作用、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严重缺失,而且这种高利贷还采取了现代中国特色的形式,即与中世纪的高利贷商人是个人行为不同,这些高利贷大老板是作为一个庞大的包括政府官员、公职人员在内的非法借贷资本群体,作为与国家银行和信用机构抗衡的力量,甚至以挖国家银行墙角的方式,在支配和左右着义乌的资本市场。由此来看,不仅吴英案件有必要重新审理,弄清真相。而且,从案件反映的义乌地区高利贷猖狂以及对国家金融秩序的严重破坏情况来看,我们还应该进而追究的是:为何义乌的高利贷市场如此发达? 银行在这里起了什么作用?政府的治理责任又体现在哪里?
二、高利贷的作用是使生产力萎缩、使借款人的悲惨状态永久化
在义乌盛行的高利贷,是生息资本的古老的形式.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兴起之前的,同小生产、自耕农和小手工业主占优势的情况相适应的货币资本形式。高利贷者与银行家的区别是,从利息来看,高利贷者占有了全部剩余价值,而现代银行的正常的利息,只是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也是林卫平等人放贷的高利贷利息比国家银行的利息高出几倍的原因所在,因为它侵占了属于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的那部分剩余价值. 因此高利贷严重地阻碍了劳动条件的再生产,使借款人变得贫穷而破产。高利贷的作用不是发展生产力,而是使生产力萎缩,使借款人的悲惨状态永久化。正如马克思所指出:“高利贷不改变生产方式,而是像寄生虫那样紧紧地吸附在它身上,使它虚弱不堪。高利贷允吸着它的脂膏,使它精疲力竭,并迫使再生产在每况愈下的条件下进行。由此产生了民众对高利贷的憎恶,这种憎恶在古代世界达到了极点,因为在那里,生产者对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同时是政治关系的基础,即市民独立地位的基础。”[5]
相反,银行和信用制度是作为对高利贷的反作用而发展起来的。例如英格兰银行的设立就是为了摆脱高利贷者对商人和政府的盘剥。而它们的设立,创造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即把闲置货币准备金集中起来,并把它投入货币市场,从而剥夺了高利贷资本的垄断,同时又建立了信用货币,从而限制了贵金属本身的垄断。正如马克思注意到的,在17世纪最后30多年和18世纪初英国出版的一切论述银行制度的著作中,都可以看到反对高利贷的主张,看到使商业和工业以及国家摆脱高利贷盘剥的要求,也就是要求,“生息资本,总之,可供借贷的生产资料,都应该从属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成为它的一个条件”,从而使得“银行制度从私人资本家和高利贷者手中夺走了资本的分配这样一种特殊的营业,这样一种社会职能。” [6] 当然,银行和信用机构管理的社会资本仍然是生息资本,它们把货币作为资本借贷给商人和产业资本家,是为了用这个货币牟取利润,是为了把它作为资本使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主义以前的货币贷放者对于商人的关系,也完全和他对于现代资本家的关系是一样的。但是,现在掌握这一社会职能的银行和信用机构,能够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把资本从占有它却没有能力或意志使用它的人的手里,转到知道如何使用它却没有它的人那里,从而能够最大化地发挥资本的使用价值。因此,现代银行和信用制度使得生息资本执行资本职能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使得它的借款人不再是那些拥有劳动条件和产品的所有者,而是作为可能的资本家能够得到贷款。一个没有财产但精明能干、稳重可靠、有能力和经营知识的人,通过这种方式也能成为资本家,这样就扩大了资本统治的基础,使它能够像中世纪的天主教会一样,不分阶层、出身、财产,而能够从社会下层和人民中间不断吸收新的力量和优秀人物来补充自己。[7] 应该指出的是,起诉书中提及吴英“只有中专水平”,这不应该构成她不能成为一个“可能的资本家”、因而融资和创办企业的限制。
尽管马克思当时注意到,在现代信用制度下,在一些落后的产业部门或仍在拒绝采用现代生产方式的产业部门,对那些不是或不能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意义上进行借贷的个人、阶级或情况来说,生息资本还会保持高利贷资本的形式。马克思并且举出了很多这样的场合,但是他没有也不可能列上我们今天碰到的情况,例如,因为意识形态的或其他的原因,而被排除在信用制度之外的民营产业资本家。同时也没有和不可能预见到,在我们这里出现了又把资本的分配这种社会职能退回到高利贷者手中的情况。
三、不应该让资本分配的社会职能重新落到高利贷主的手中
在产业资本与借贷资本的关系上,如马克思所说, 产业资本是借贷资本的劳动者,借贷资本是产业资本的资本家. [8] 因为产业资本家是从借贷资本家那里获得资本这个使用价值,然后通过使用这个资本,才有可能以利息的形式作为借贷资本的所有权报酬,回报给借贷资本家。因此,借贷资本家不是直接与劳动者而是与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对立的。它所分割的是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的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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