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听完CBN记者的复述之后,迈克很认真地思考了一下,然后说:“如果两家公司给的条件一样,我会接受有单位租赁房提供的那家。”他口中所称的“单位租赁房”,按照上海市新发布的条例规定解释,即指相关企业或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改建旧建筑以提供给单位职工租住的职工宿舍。
今年年初刚刚从美回国的迈克,每每提及上海房价总认为“太贵”了。他现在租赁居住的某静安区高档楼盘,其租金水平自2008年金融风暴以来持续下调。可是,即使他当前居住的二室已跌至8000元/月,二手房市场上的出让挂牌价格却始终屹立不倒。虽然房东不时对他暗示称:“总归是要卖掉的。”但迈克一提到售价就皱眉:“38000元/平方米呢,买不起买不起。”
正因为此,新近出台的《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下称《意见》),引起了迈克的强烈兴趣。这则由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国土资源局、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其旨在引导规范单位租赁房的建设和使用,以更好地解决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临时的过渡性居住需求。
造福过渡居住需求
“如果有单位租赁房提供,住房这部分的支出就会便宜不少,这就是经济效益嘛。”迈克坦承。表面上看,类似于迈克的海归们颇为风光,但由于吃喝住行都得自己承担,还有部分人士仍背负着高昂的学业贷款,精打细算过日子便在情理之中了。
“如果根据《意见》能够完善规范化单位租赁房的建设及管理,这对于引进、吸引各类人才和务工人员,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的居住问题是有利的。”上海社科院房地产业研究中心常务理事顾建发表示。
《意见》中明确表示,单位租赁房的供应对象应为与单位有着“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在单位租赁房项目建成之后,其权属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且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在权属管理方面,《意见》强调,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单位租赁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单位租赁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不得改变原用途。
“我们曾经想过为引进人才建造‘蓝领公寓’,就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条例作参考,包括土地性质、管理使用等在内的问题无法解决,最后只能作罢。”一位大型国企负责人表示。
顾建发认为,近年来上海市有部分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曾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问题上进行过试验和探讨,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滞后,相应问题逐渐有所暴露。“出台《意见》,就是要规范单位租赁房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执行现状仍有难度
在租期管理方面,《意见》指出,单位租赁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来沪务工人员承租的,应根据其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同时单位可通过调整租金或者租金补贴等经济方式调节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水平,以建立起租赁退出机制。“租约管理”一项中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一般一年一签,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租赁服务机构应对申请租住人员的相应材料进行登记及备案。
顾建发指出,单位租赁房的建设,也是为政府建设公共租赁房提供经验。“公共租赁住房原本就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法,作为住房保障的一部分,已经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而这,恰是在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十多年市场化培育之后,推出这一《意见》的设想之一。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提出,《意见》中提出的规范制约限定并不十分完善,尚有“漏洞”存在。对于单位租赁房会否转化为变相的“福利房”问题,成为焦点关注所在。顾建发持有相同意见,他认为,在单位租赁房的未来建设及使用管理上,仍存在着政府管理难度大、土地利用管理成本控制难,以及供应对象确定难杜绝以权谋私等方面的问题,“这些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唐文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