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本市志愿者活动进入了法治的新时期,表明我国社会性公益组织中的志愿性质得到了法律依据的保护。
在现代社会里,志愿者不是简单的“热心人”。现代志愿者工作,是组织公众的工作,它所使用的激励机制是和市场竞争机制、政府的行政机制迥然不同的。志愿者组织使用的是人际交往的互惠机制,它不以金钱回报为目的,也不受权力的指使或因害怕受到某种惩罚。所以,用法规的形式来保证志愿者工作的健康成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有特别的难度。
我国志愿者活动一直都有,但是,在市场经济制度条件下组织和动员志愿者活动的历史并不长。志愿者工作如何适应市场化制度的发展,逐步摆脱指令性计划条件下通过行政方式来组织群众的做法,是一大挑战。同时,需要避免志愿者活动功利化的倾向。现在有些商业性活动也以“志愿者”方式招募义工,有些志愿者组织用过度渲染功利性回报的手段来吸引志愿者。这些都是与志愿者活动健康发展不符的。推进志愿者事业更加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不断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使市民热爱这个城市、认同这个城市,这样才能激发起人们的社会积极性,使市民乐于为城市发展和社会公益奉献自己的力量;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这种积极性,尊重这种需求,通过提供优质的组织服务将志愿者组织好。
我们期待《条例》的法规作用得到全面彰显,期待通过世博会使上海的志愿者工作有一个质的飞跃。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