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不满足于志愿服务日一天的热热闹闹,而是通过制度安排力求志愿服务活动的可持续性。它有个很好的立法理念,即天天都是志愿者日。同时,《条例》还处处表现出对志愿者个人意愿的尊重,充分注重维护他们的权利。
上海是个老龄社会,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大,志愿服务是满足这一需求的重要途径。此外,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完全靠政府帮扶不太现实,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予以协助。而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社会公益活动中,同样需要大量的志愿者。所以说,现实社会生活中,天天需要志愿者。
承办2010年世博会,也需要志愿者。现在离世博会召开只有300多天了,大批志愿者主动参与城市硬件的改造,积极宣传市民行为规范,有利于形成市民文明习惯,向全世界展示上海城市的新风貌。至于在世博园区内,更是需要志愿者的努力和付出。在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的区域内,没有志愿者适时向参观者提供引路、语言等服务,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将是很难想像的。
志愿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还有利于形成社会新风,造就一代新人。志愿者一般来说都不是对周围漠不关心的人,从事志愿服务有利于树立青年人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形成关爱他人、助人为乐的风气。
当然,实现立法的初衷还需要系统性的配合。特别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主动支持、鼓励、宣传志愿服务活动。而要衡量《条例》是否实施得好,则要看是否有更多的人自觉自愿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以及能否切实维护志愿者权利,而不是听任志愿者被当作廉价劳动力。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来源: 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