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并大体上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主要方面,亦即:“要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本文试图以一种追根溯源的方式,即通过考察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来澄清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本身的“社会主义”观念的基本涵义。这既可以说是就上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诸多方面中的“马克思主义”这一方面来展开的讨论,因为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无疑是“马克思主义”因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这种考察又可以说是超出上述领域划分之上的一种探讨,因为作为“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观念的“社会主义”不仅仅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意识形态、文化观念,并且直接关联着对“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的基本理解,直接关联着对“马克思主义”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身性质的判定。
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后,学术界和理论界围绕建国近六十年、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的中国现代化发展道路展开了许多论述。不少人提到所谓“中国经验”、“中国模式”、“中国道路”等等,这至少在社会心理层面表明中国现代化事业真的进展到了一个关键的阶段,亦即一个可以对过去的历史经验做出较好的总结、同时可以对未来的发展做出较好筹划的时期。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这种总结过去和筹划未来的任务,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方式鲜明地表达出来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同时也就是积极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将是中国学术界尤其是理论界的重要历史任务,同时也会成为学术讨论和争鸣的焦点所在。
在我们看来,其中一个可能引发激烈争论的问题就是,如何总体性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不是将“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割裂或对立的理论结论归根到底无非是,或者以突出“中国特色”的方式来淡化以至消解“中国道路”的“社会主义”性质,或者以捍卫“社会主义”的名义来抨击“中国道路”背离正统。当然,我们似乎完全不必要也不应当局限于这种非此即彼的僵硬对立的观点,因为无论如何,自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日起,她所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都是以“社会主义”为前途和方向的,同时,这一“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又毕竟是在具有深厚和悠久的文化传统的中华大地上展开的,无疑要受到中国社会现实的历史条件的制约,并因而或积极或消极地烙上民族的和时代的印记。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争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否具有“中国特色”,或者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问题的关键乃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具体而言意味着什么。本文主要涉及的是问题的前一个方面,并且如上所述,将通过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基本思想的考察来展开这个问题。这么做的基本理由并不是说马克思已经给出了关于“社会主义”全部的规定,并不是要以理论上所谓的“正统”或“本源”来宰制历史与现实,而是说只要我们还坚持自己所从事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事业,那么在马克思那里毕竟有我们能够借以理解自身处境和目标的最基本的思考。
一、马克思“社会主义”思想的起源与理论基石
一般说来,我们把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思想称为“现代社会主义”,以便与诸如原始基督教意义上的古代社会主义相区别,同时又将它称之为“科学社会主义”,以便与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的现代“空想社会主义”相区别。
关于“现代社会主义”,恩格斯曾经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指出:就其内容来说,“首先是对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资本家和雇用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以及生产中普遍存在的无政府状态这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的结果”;而就其理论形式来说,“它起初表现为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原则的进一步的、似乎更彻底的发展”。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主义”同一切新的学说一样,虽然“它的根子深深扎在物质的经济的事实中”,但从理论形式上看,却“必须首先从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i]
以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为杰出代表的英法空想社会主义思潮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尽管他们常常最尖锐、最无情地抨击按照启蒙学者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世界,但却和启蒙学者一样“想建立理性和永恒正义的王国”,同样将社会弊病的消除视为“思维着的理性的任务”。于是,对他们而言,迫切需要做的事情只是“发明一套新的更完善的社会制度,并且通过宣传,可能时通过典型示范,从外面强加于社会”。也就是说,空想社会主义者并不是自觉地“作为当时已经历史地产生的无产阶级的利益的代表”而出现的,他们仍然停留于对“理性”、“正义”等启蒙学者所提出的抽象原则的幻想当中:“对所有这些人来说,社会主义是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的表现,只要把它发现出来,它就能用自己的力量征服世界”。而不幸的是,“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在每个学派的创始人那里又是各不相同的”,因为它们的“独特形式”是由这些创始人的“主观知性”、“生活条件”、“知识水平”和“思维训练水平”决定的。所以,解决各种绝对真理的“冲突”的办法只能是“相互磨损”,由此“只能得出一种折衷的不伦不类的社会主义”。[ii]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关键之点就在于从启蒙学者式的理论的、思辨的原则回到社会历史运动的现实的、物质的基础上来。按照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说法,所谓“科学社会主义”,只是“为了与空想社会主义相对应时才使用”的,因为“空想社会主义力图用新的幻想欺蒙人民,而不是仅仅运用自己的科学认识去探讨人民自己进行的社会运动”。[iii]不过,所谓“运用自己的科学认识去探讨人民自己进行的社会运动”决不是一件易与之事,这种“探讨”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科学认识”,除了在实践上以资本主义的大工业生产和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日益明显的阶级冲突为基本前提外,在理论上还须以唯物史观的创立为必要条件。因此,如果我们笼统地说,“现代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冲突在思想上、在头脑中自觉不自觉的反映的话,那么,“科学社会主义”则是建基于马克思在历史观领域实现的革命性变革之上的、对“现存的阶级斗争”即“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实证描述。[iv]
因此,如果撇开社会历史运动的实践的方面不谈,我们可以说,马克思“社会主义”思想的起源也就是作为这一思想之理论基石的唯物史观的创立过程。马克思在1859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这个过程作了简明扼要的回顾:(1)1842—1843年间,马克思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这是促使他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2)从《莱茵报》编辑部退出之后,1844年《德法年鉴》时期,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而对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即“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3)1844年4月—8月,以及1845年春,马克思“在巴黎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后来因基佐先生下令驱逐移居布鲁塞尔,在那里继续进行研究”,研究所得到的“总的结果”即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著名的关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经典表述;(4)1845年春恩格斯也移居布鲁塞尔,与马克思进行第二次合作,“以批判黑格尔之后的哲学的形式”清算“从前的哲学信仰”,其成果便是《德意志意识形态》(1846);(5)1847至1848年马克思发表的《哲学的贫困》以及和恩格斯合著的《共产党宣言》,标志着以马克思命名的新的历史观的公开问世。[v]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从马克思本人的上述回顾和恩格斯1885年《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以及1888年为《共产党宣言》所写的“英文版序言”的相关叙述可以看出,唯物史观创立的关节点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以《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和《共产党宣言》等著作的产生为标志,而应当明确地界定在1845年春天马克思与恩格斯第二次会面之前:“虽然《宣言》是我们两人共同的作品,但我认为自己有责任指出,构成《宣言》核心的基本思想是属于马克思的。……到1845年春我在布鲁塞尔再次见到马克思时,他已经把这个思想考虑成熟,并且用几乎像我在上面所用的那样明晰的语句向我说明了。”[vi]
之所以在这里着重强调这一似乎是书写人物传记时才应当去关心的历史细节问题,首先当然是为了反对自阿尔都塞提出所谓马克思思想发展中存在“总问题的断裂”以来广为传布的所谓“多重马克思”流行意见。如果我们确乎可以信任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同一件事情的大致相同的回忆的话,那么就有充分理由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久负盛名的所谓“关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经典表述”,实际上不过是马克思对1845年春与恩格斯再次会面之前通过研究政治经济学已然获得的研究结果的回忆和重述罢了,而今天保留下来的马克思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成果就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不过,我们在此并不仅限于消极地指认所谓“青年马克思”与马克思“成熟”时期的著作在思想观点上的内在一致性。更重要的是,当我们接下来具体探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核心观念及其当代意义时,应当对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给予与《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和《共产党宣言》等所谓成熟著作同样的关注。也就是说,在我们看来,不仅唯物史观的创立,而且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在这些早期著作中已经初具规模。
如果我们确实可以把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和形成关于“社会主义”基本思想的关节点锚定在1845年春天与恩格斯会面之前的话,那么便可以说,马克思“社会主义”思想的起源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本质重要的环节:(1)在与黑格尔哲学尤其是其法哲学的批判的脱离中发现作为历史的真正基础的“物质生活关系”领域;(2)进而在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的研究即在对“物质生活关系”领域的“解剖”中创立完备的唯物史观。换句话说,在意识形态批判(哲学与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面向现代社会现实(市民社会)的过程就是马克思“社会主义”思想的真正起源,而这一批判过程中所获得的初始成果即唯物史观是其“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石。
二、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核心观念
尽管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纲领是在《共产党宣言》中得到详尽表达的,但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核心观念,却可以上推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形成的对“共产主义”的基本理解。在具体探讨这一基本理解之前,我们先就“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两个术语的关联作一番简要的交代。
在今天关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通常看法中,总是将二者视为前后相继的两个社会发展阶段,即“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明确提出来的。不过,它似乎可以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找到一些依据。因为,马克思在那里确实提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区别:从经济结构上讲,前者要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资产阶级权利”意义上的“平等的权利”即“按劳分配”的权利,后者则完全超出了“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而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从政治或国家组织形式上讲,前者是适应于从资本主义社会变为共产主义社会的革命变革时期的“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后者则是传统政治意义上的国家组织的消亡。[vii]
但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没有把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相区别,并认为前者就是后者的初级阶段;相反,他们经常是交替使用这两个术语来指称同一件事情,即作为扬弃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运动及其理论表达。根据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90年“德文版宣言”中的说法:当《共产党宣言》出版时,之所以“不能把它叫作社会主义宣言”,是因为当时的“所谓社会主义者”主要是指“各种空想主义体系的信徒”和“形形色色的社会庸医”,这两种人都是“站在工人运动以外,宁愿向‘有教养的’阶级寻求支持”的,而当时“确信单纯政治变革还不够而要求根本改造社会的那一部分工人,则把自己叫作共产主义者”。[viii]可见,当马克思和恩格斯用以指称自己的理论时,“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并且,如前所述,为了和“空想社会主义”相区别,他们把自己的“共产主义”学说称作“科学社会主义”。
因此,我们完全不必拘泥于字面的差别,完全可以将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形成对“共产主义”的基本理解看作是马克思“社会主义”核心观念的初始表达。
在这里,马克思首先批判了两种“未完成的”共产主义形态:(1)“粗陋的共产主义”——作为最初形式的共产主义,不过是“私有财产关系”的普遍化和完成,是对个性和才能的否定,是私有财产的忌妒心和平均主义的彻底化,一句话,是“想把自己设定为积极的共同体的私有财产的卑鄙性的一种表现形式”;(2)或者是“具有政治性质”的(民主的或专制的),或者是“废除国家的”共产主义——这两种共产主义虽然“都已经认识到自己是人向自身的还原或复归,是人的自我异化的扬弃”,但“还没有理解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本质,也还不了解需要所具有的人的本性”,因而“还受私有财产的束缚和感染”。[ix]
马克思把自己所理解的“共产主义”表达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x]
与其说马克思在这里描绘的是人类未来社会的生存状况,不如说是提出了迄今为止人类生存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将经过共产主义运动直接地表现自身,但在此之前它已经是、向来是人类生活的内在基础(尽管是以某种“异化”方式)。这个基本原则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就是对“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本质”和“需要所具有的人的本性”的发现和肯定,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则意味着“自然界的真正复活”;“完成了的人道主义”和“完成了的自然主义”意味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建基于“对象性本质力量”之上的感性关联,意味着对人与人之间单纯的“法权”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单纯的“技术”关系的积极扬弃。
不过,诚如马克思所言,“要扬弃私有财产的思想,有思想上的共产主义就完全够了。而要扬弃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行动。”马克思同时预见到,“历史将会带来这种共产主义运动,而我们在思想中已经认识到的那正在进行自我扬弃的运动,在现实中将经历一个极其艰难而漫长的过程”。[xi]可以说,在完成了历史观的彻底变革和对 “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形成最基本的洞见之后,马克思将其毕生的心血和精力都投入到了具体地探索“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运动的现实条件这一工作中去了。正是在这一探索过程中,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核心观念获得了与前期哲学话语色彩浓重相区别的一种新的表达方式,亦即一种以“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为基本标志的表达方式。如果说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共产主义”观念侧重的是作为历史运动内在原则的“社会主义”的话,那么《共产党宣言》之后的“社会主义”观念侧重的则是对这一历史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的总体判断。这个总体判断,简而言之,即是资本主义时代的阶级斗争必然导向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以及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一切阶级统治的消亡。
马克思在1852年给约·魏德迈的信中写道:“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历史编纂学家就已经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经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xii]这几点“新内容”恰恰可以作为我们理解上述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核心观念新表述的基本线索。
第一,“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
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谈论“阶级的存在”乃至“阶级斗争”似乎是极不合时宜的事情。不过,我们恐怕首先还要追问,马克思所理解的“阶级的存在”究竟意味着什么,为什么说它是“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而这并不像人们粗粗想来那样简单明了。过去,我们曾经以财产数量的多寡来划分一个家庭的阶级成分,比如在在城市资产者中划分大资产阶级、中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在农民中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等。至于个人的阶级成分,则主要以家庭出身为定性依据。这样一种对“阶级”的理解,与马克思的“阶级”涵义是有很大偏差的。
在马克思看来,(1)阶级的存在总是与阶级之间的对抗性矛盾相联系的,不存在任何孤立的阶级。(2)这种对抗性的阶级关系并不是从来就有的,相反是以人类历史上“真正的分工”为最初前提的,这可以说是“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一方面的涵义:“分工起初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后来是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才自发地或‘自然形成’分工”;“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真正的分工是“所有制即对他人劳动力支配”的起点。[xiii]与此相应,(3)阶级的存在总是与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状况联系在一起,而阶级对抗的实质“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即经由分工而固定化了的社会生活条件之间的矛盾冲突。[xiv](4)阶级的划分应当以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活条件的类型划分为依据,阶级的性质也应当以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活条件的前途和命运为判定依据,因此,《共产党宣言》中说,在同资产阶级对立的一切阶级中,“只有无产阶级是真正革命的阶级”即“掌握着未来的阶级”;其余的阶级,包括小工业家、小商人、手工业者、农民等在内的中间等级,以及流氓无产阶级,都将“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日趋没落和灭亡”[xv]。与此同时,(5)具体的人或阶级完全可能超出自身现存的生存条件而转到“革命的阶级”的立场上来,即“不是维护他们目前的利益,而是维护他们将来的利益”。比如,《共产党宣言》就提到,就他们“行将转入无产阶级的队伍”而言,中间等级也可以是“革命的”。因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痛斥了“其他一切阶级只是反动的一帮”这一拉萨尔主义的观点。[xvi]
第二,“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
如果说分工、所有制和阶级不过是历史地分化和演变的“社会生活条件”的同义语[xvii],那么,马克思说“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xviii],其涵义乃是说,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建基于不同的社会生活条件之上的不同生存方式之间的矛盾冲突过程。这种矛盾冲突在既可以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之中表现为同一种生产方式下不同社会生活条件之间的斗争,也可以表现为社会革命时期即社会形态更替过程中作为不同生产方式的社会生活条件之间的斗争。在马克思看来,这些矛盾冲突并非是天然的,也不是永恒的,它以分工、所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为开端,也将随着所有制、阶级和作为一种外部强制力量的自发分工的瓦解而终结。终结的方式和过程就是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革命作为根本改造社会的历史运动,它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而“现代的资产阶级的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xix]因此,所谓“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至少包含着两重基本的涵义:(1)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阶级斗争已然到达了这种斗争得以维系的最后的形式即资本主义所有制;(2)从资本主义所有制内部即“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中必然生长出将其彻底颠覆的革命力量即无产阶级。也就是说,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必然性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的社会现实的基础上的,这种基础是只有在对社会生活的空洞想象和对历史过程的思辨玄想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
“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值;资本的条件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完全是建立在工人的自相竞争之上的。资产阶级无意中造成而又无力抵抗的工业进步,使工人通过结社而达到的革命联合代替了他们由于竞争而造成的分散状态。于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赖以生产和占有产品的基础本身也就从它的脚下被挖掉了。它首先生产的是它自身的掘墓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xx]
第三,无产阶级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马克思曾经高度评价过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所起的“非常革命的作用”:一方面表现为“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与过去一切阶级统治总是力图“原封不动地保持旧的生产方式”不同,“资产阶级除非对生产工具,从而对生产关系,从而对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由此,“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成为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由此,“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由此,资产阶级造就了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历史”。[xxi]
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有着比资产阶级革命(政治解放)更伟大和更沉重的历史任务(人类解放),“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一方面,“劳动阶级解放的条件就是要消灭一切阶级,正如第三等级即市民等级解放的条件就是消灭一切等级一样”;另一方面,“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了政治性质”,此时,“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xxii]
因此,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决不简单地仅仅等同于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如果说,无产阶级政党的形成意味着工人阶级真正地组织成为一个具有政治性质的阶级的话,那么,无产阶级专政则意味着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暴力革命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前提,实际上只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初始目标,并且无产阶级专政本身也只是一个历史性的过渡阶段。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表明,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并不意味着可以“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xxiii],而是意味着“无产阶级不再在一个个场合同经济特权作斗争,它的力量和组织使它足以在同这些阶级作斗争时采取普遍的强制手段”,亦即可以“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xxiv]。并且,马克思特别强调说,无产阶级“只能运用经济手段来消除它作为雇用工人的特性,因而消除它作为阶级的特性;随着它获得彻底胜利,它的统治也就结束了,因为它的阶级性质已经消失了”,而这只是说,“阶级统治一旦消失,目前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也就不存在了”。[xx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