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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合作——上海亚洲金融合作论坛侧记

日期:2009/05/15|点击:16

据证监会最新统计,自2008年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证监会已对68起内幕交易线索开展非正式调查,已经立案8起。

 “这是在证监会对稽查体制改革一年多来,在查处内幕交易向社会交出的答卷”,有专家分析说,“内幕交易手段不断翻新,行为越来越隐蔽,查处难度越来越大了。当下最要紧的,对投资者来说,需要防范被实施内幕交易人员利用,对监管层来说,仍然有很多艰苦的工作要做。作为打击内幕交易最有效的方式,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迫切需要完善。”

内幕交易手段大揭秘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证监会查处了西藏发展原董事陈红兵、三普药业原董秘邓兵、深南电原董事长劳德容内幕交易案,三人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当时他们的作案手法还是比较直接的,即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查处力度的加大,内幕交易发生变种了。

2007年,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发。浙江丽水市检察院向公众“还原”了这起内幕交易的内情:作为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的罗高峰,熟知公司将有可能承揽大项目、签订天价合同的内幕信息,将此信息提供给原同事陈玉兴,陈玉兴预感到杭萧钢构股票将大涨,便找到股民王向东,指使王分多次购入600多万股。监管部门将对杭萧钢构股价异动展开调查时,罗又违规将此信息透露给陈,陈、王闻风将股票全部抛售,获利4000余万元。

 “在这里,内幕交易由罗、陈、王,组成一个信息传递链,完成了内幕交易。同年发生的董正青案,则是董正青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其弟弟,从事内幕交易。”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顾肖荣研究员对记者分析说,“董正青并不承认自己从事内幕交易,但通过其弟‘准确地’买卖相关股票,可以判断出其中发生了内幕交易。”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曾经某公司董事长在头一天下午公司开会时确定了一个重大事项,第二天早晨一开盘,该董事长的妻子就以大量资金买入这只股票。之后,上市公司就该重大信息进行公告,股价涨上去后,他妻子将股票卖掉。“像这样,通过自己的亲人从事内幕交易的,比直接进行内幕交易的要难查。”

据这位人士分析,“现在的泄露对象越来越不易发现了。比如,当事人一旦将信息泄露给同学、朋友,由他们代为交易从中提取分成,行为会更加隐蔽,认定也会更加困难”。

某证券公司人士对记者说,“有时证券公司研究员在公司未发布年报、季报之时进行调研,回来之后就早早布好局,等到年报公开之后,股票早涨过了。这是不是内幕交易?不知情的散户实际上都给人家抬了轿子。”

监管需建立发现机制

据业内人士分析,监管部门进行非正式调查的依据,主要有举报人举报、媒体质疑、日常监管等方式。在所有的依据当中只有“日常监管”最为重要。

 “这就需要建立发现机制,监管部门应从被动监管转变为主动监管”,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博士向记者分析说,“现在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完整的制度设计,使内幕交易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及时被调查,继而及时受到司法机关制裁。监管部门要自己‘主动发现’,不能依靠媒体来提供线索。这就如同我们抓贪官,不能依赖小偷,治理公款旅游,不能靠网友在地铁捡账单一样。”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记者说,“很多非法理财网站都宣称自己是依靠内幕信息,能保证股民收益翻一番。这样的宣传,为什么有很多人相信?原因就是,市场上靠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大有人在,而且很多人认为这些人‘有本事’。这其中反映的问题值得深思。”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开平向记者介绍,我国的实名制、集中交易、无纸化等,在技术设计上是很先进的,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通过自己的系统,可以比较容易发现有没有内幕交易,谁涉嫌内幕交易。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努力,使系统中暴露的问题及时传达至有关部门。

 

来源:《法制日报》20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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