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司法和国家实践来看,关于海域的划界公平原则已成为国际习惯法,中间线的适用如果可以带来公平的结果,则可以适用;如果不能带来公平的结果,则不能适用。同时,该中间线必须是相关国家予以公认和同意的,否则,也不能作为划界的起始工作线。
关于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5、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关于大陆架,《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
可见,在
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公约》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具体规定在第74条和第83条。例如,《公约》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争端解决程序;在达成上述协议以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
从上可以看出,国家间存在海域划界争议时,首先应以协议划界,划界结果应公平;其次,在未能达成划界协议时,应努力合作以便作出临时安排,同时,应不实施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的行为;第三,这条规定也未涉及中间线原则和公平原则,只是规定了划界结果应公平,所以,如果利用相关国家认可的中间线划界,能带来公平的结果,则可以适用,否则就不能适用。
对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国际社会存在两种观点。第一,吸收说,即专属经济区制度已吸收了大陆架制度。第二,平行说或独立说,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是不同而独立的制度。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理由为:1.设立目的不同,即专属经济区规范的是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生物资源,而大陆架规范的是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自然资源);2.范围不同,
我国是一个海洋地理相对不利的国家,与多个国家存在海域划界问题,包括岛屿主权归属争议。目前,我国只与越南缔结了北部湾划界协定,与其他国家的海域划界工作还未完成。在岛屿主权归属存在争议、争议海域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我国主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是争议还是不断,例如,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从国际司法和国家实践来看,关于海域的划界公平原则已成为国际习惯法,中间线的适用如果可以带来公平的结果,则可以适用;如果不能带来公平的结果,则不能适用。同时,该中间线必须是相关国家予以公认和同意的,否则,也不能作为划界的起始工作线。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海商法海洋法中心副主任)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