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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在华投资反增——跨国集团将目光转向中国

日期:2009/03/13|点击:2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从议案酝酿开始,就抓住很多机会,向代表们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必要性。法科出身、多年从事刑事法律研究的她,对检察事业倾注了更多的支持和关注。

我的议案之一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这是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我从2008年起担任上海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情况,检察院都会听取我们的意见。去年年底,林荫茂参加了一起单位行贿案件的评议。

我感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确很有用,不能只停留在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上,应当考虑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为什么现在要考虑立法呢?因为已经试点了6年时间,全国绝大部分检察院都建立了这项制度,效果不错。

但还有个什么问题呢?就是有人觉得这种监督形式好是好,但是由检察院自己选任人民监督员,担心是不是选出来的人都在为检察院说好话。我看过一些检察院的调研和统计数据,同意的是占绝大多数,但也有6%左右的不同意比例。如果不同意的话,目前是有一套决定程序,但有人提出不同的程序设计建议。

什么样的案件需要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也是一个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问题。现在是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不过,也有调研认为不应该仅限于这些案件。

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里说,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明确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我想,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已经6年了,许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问题浮现出来了,涉及选任、监督范围、程序、效力等,这些问题已经不是规范性文件所能确定和解决的,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譬如选任人民监督员,就可以考虑改由人大常委会来选任。林荫茂说,总之,这个问题很重大,代表们呼吁有几年了,加紧研究,尽快让其进入法律轨道吧。这对于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反腐败工作,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来源:《检察日报》200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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