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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吗

日期:2009/02/19|点击:9

    近读经济学家盛洪的《治大国若烹小鲜:关于政府的制度经济学》,其中有一个观点,我认为值得商榷。他认为:“受儒道两家自然秩序哲学主导的中国传统社会,本来就是一个(非工业化的)市场经济社会,因而在经济领域引入西方的市场制度,并无大的冲突。”对这种认为我国古代社会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观点,本人不敢苟同。

改革开放初期,吴慧先生写过《中国古代六大经济改革家》一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把春秋时的管仲、战国时的商鞅、西汉的桑弘羊、唐代的刘晏、北宋的王安石和明代的张居正称为古代的经济改革家大致没错。因为他们设计并实施的经济政策或者明显地增强了国家的经济实力,或者有效地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困难,前者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后者维持了封建政权的延续。那么,他们的改革举措对市场经济的形成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管仲的改革措施包括税收上的“相地而衰征”,农业上的“无夺民时”等,但最重要的是他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人们的职业划分为士、农、工、商,并主张定四民之居,“勿使杂处”。这样一种约束型的人口政策,从根本上杜绝了劳动力的地区流动,也堵塞了人们自由择业的途径。

商鞅的变法以统一度量衡、废除井田制、推行重农抑商、实行法制、奖励军功、建立郡县制等为主要内容,商鞅变法对社会经济产业结构的限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商鞅所倡行的重农抑商着眼于既定生产力状况下农业与商业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其效果是双重的,在确保一定时期农业发展的同时,窒息了其他经济部门在更长历史阶段中的自发增长。

较之桑弘羊的改革,刘晏的改革具有较多的市场色彩。同样是为了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他不是单纯依靠提高税收,或直接由官府参与争利,而是借助于民间经营的积极性。显然,刘晏的成功是由于向商人提供了获利空间,但基于财政需要的改革目标决定了市场只能是负担买单的“侍女”,而凌驾其上的那把悬剑倒是培育出市场经济的另一个毒瘤——官商勾结。

王安石因列宁的一句“中国11世纪时的改革家”而受到正统历史学家的肯定。不过他的新政名目虽多,推行也久,但大部分还是前人改革套路的袭用(如均输法、市易法等),实施的新法并没有真正起到促进生产和市场发展的作用。解民间之困流于高调,官府的钱袋倒鼓了起来,其秘密就在于国家把原来属于兼并势力或高利贷者的暴利占为己有了。

而在张居正的改革中,一条鞭法也不具备应有的制度效力,因为没过多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各项旧税杂项又恢复了,这样的改革不仅徒有虚名,还给后人以障眼法搜刮财富新添了愚民的伎俩。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一个不争的史实:从劳动力刚性管理到产业结构凝固化,从国家直接经营工商业到官府支配下的商人运作,从农村金融的控制到税收改制的虚置,中国古代几次大的经济改革所呈现的演进轨迹是政府对市场管制的步步加深,正是这样的管制使中国历史上尽管有市场的交换行为和一定规模,但在本质上仍是一种前市场经济,而非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北京日报》 20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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