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长三角区域协调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应该看到,长三角区域协调的体制与机制还存在不少缺陷。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经验,根据长三角区域合作的实际,我们需要重点突破,抓住关键,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区域合作进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快长三角地区一体化进程。近期召开的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提出,要深化区域合作,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以市场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合作长效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做到“三明确”
回顾长三角区域合作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规划协作阶段。1982年国务院成立了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其职能是为中央对这一区域的经济发展做出统一规划,制订以国务院专业部委为主体的各类产业、专项规划,促进两省一市的经济横向联合。二是要素合作阶段。1992年长三角区域政府协作办(委)主任联席会议,后升级为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以政府为引导,以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为基础,支持和鼓励企业在生产要素的人流、物流、技术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方面加快横向经济协作。这一阶段,长三角区域受惠于横向经济联合,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三是制度合作阶段。本世纪初,长三角两省一市按照“优势互补、密切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了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机制。改革的重点是管理体制,创新的内容是政府间的制度合作。制度合作的重点也从经济领域扩展到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等方面。
近年来,长三角区域协调取得了长足进步,设立了交通、科技、环保、能源等区域发展平台和大交通体系、区域能源合作、生态环境治理、海洋、自主创新、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旅游合作、人力资源合作等若个专题,通过平等磋商,通过制度合作方式,推动了区域合作与发展。但也应该看到,长三角区域协调的体制与机制还存在不少缺陷。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较系统、较规范地统领长三角地区的合作体制和机制,区域合作机制缺乏制度和法律的刚性约束,一些地方设置行政壁垒政策的情况仍然存在,影响了区域内制度合作进程。企业之间许多微观方面的合作,受制于地方行政壁垒的障碍。
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经验,有几项内容值得我们重视。一是区域协调的推动主体十分明确。比如跨国家和地区合作的欧盟、波士华城市群等,都有十分明确的协调主体。二是合作方式、目标和途径十分明确。谁组织、谁实施,实施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目标和结果,如何奖励和惩罚,都十分明确。三是责任和分工十分明确,相互配合,衔接有效。从长三角的一些专项合作来看,还有执行机制不到位,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不健全的现象,影响了实施效果。
根据合作实际突破“六方面”
根据长三角区域合作的实际,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突破。
一是建立和完善“三级运作、统分统合、务实高效”的区域合作长效机制。要以交通、能源、信息、科技、环保、社保、金融、涉外服务、工商管理为重点,在两省一市区域协调中,科学地建立重点平台和专题的设立程序,注重建立上下交流和沟通的工作机制,这是推动区域合作进程的重要基础。
二是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合作协调体系和服务体系。目前,长三角区域合作组织有区域性、行业性、企业联盟性等的合作组织,也有地级市和县级市合作组织,还有国有和民资的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生产型和科研型等各类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但是,这些经济合作组织缺乏区域合作的政策引导,合作流于形式。因此,应该建立一个引导区域合作与发展,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的协调制度框架。
三是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和各类补偿机制。地方利益是最需关注的重点,长三角区域协作的关节点是互惠互利。在长三角区域协调体系中,要建立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制度。如尽快建立区域性建设项目的利益共享机制,尽快研究跨区域的产业转移、利税分成、土地指标、水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等的收益分配和协调机制,尽快建立重大项目责任共担机制,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形成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
四是建立长三角区域统一政策和统一执法标准。区域性政策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地缘性、基础性政策。这由行政区域来制定。另一类是公共性、协调性政策。这是为跨行政区域的合作与发展所制订。目前,长三角两省一市的地方各项政策和标准相当完善,应有尽有;但是,长三角区域统一的政策还是很少,因此要从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系统考虑,统一制订区域政策,这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形成长三角区域的协调发展。
五是建立长三角区域地方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长三角区域间信息的顺畅流通,是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基础。目前虽有了很大的起色,但从深层次分析,省际、市际和城市之间信息技术的应用系统不统一,在信息资源共享范围和方式上存在一定分歧,造成了一些有潜力发展的地区因信息技术方式问题,一些合作项目难以有效推进。
六是建立长三角区域协作的绩效考核机制。长三角区域合作的最高利益是国家利益,不是行政区利益。各地方在区域合作利益与本地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该以区域利益为重。但目前,长三角区域协作与本行政区绩效考核脱节。因此,建立区域协调绩效评估体系、激励与督促机制,才能有力地促进各级地方组织将区域协调机制落到实处。
来源:《文汇报》2008年12月31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