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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30年:从观念到实践

日期:2008/12/22|点击:261

“法治”30年:从观念到实践
    ■尤俊意
    从观念到方略,从实践到理念,走过了30年的历程,检验并见证了我国从改革开放新时期到新世纪新时期的民主法治进程的坚实脚步,法治方略在社会实践和意识理念两方面逐步推进、开拓创新的光辉篇章。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在走向权利和法治的时代,尽管前路有荆棘,但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目标一定会达到。
    
    “法治”,作为一个话语概念,是改革开放30年来使用频率最高、社会关注度最大的几个核心理念和关键词语之一。从排拒、批判到容许、接纳,再到倡导、践行,从“舶来”概念到理论术语,再到方略理念,足见30年来思想解放、观念转变、与时俱进、理论创新的系统过程。梳理这个过程,撷取其中精义,对于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图大略来说,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一、“法治”:命题的闪现与熄灭
    法治,作为进步思想家的一种治国理政的观念,从中国古代的管仲到清末民初的梁启超,虽都有所论述,但毕竟停留在理论或理想的状态中。即使有所实践,也只是作为人治的辅助工具与手段来使用,并非当今所推崇和倡行的法治战略模式选择。西方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师生俩有关贤人统治和法律统治的优劣之争,到近现代思想家、政治家与法学家以亚氏法治理论为圭臬,经过了漫长的思想流变。
    新中国建立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在我国的一些政法领域领导人和法学家中,也曾经闪现过关于“法治”的阐述。1949年初,革命前贤谢觉哉在一次全国司法培训班上讲:“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我们却要我们的法治”。1956年党的八大会议上董必武同志在发言中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依法办事为中心”的法制原则。这说明我们的部分领导人及其主管部门开始接受法治的观念。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自此以后的一个时期,无论是理论形态或者社会实践,“法治”都被打入了另册,成为资本主义的专利,而与社会主义绝缘了。
    
二、“法治”:从思想观念到治国方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的历史新时期,也开创了包括法学理论在内的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历史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先是在1977年8月的一次座谈会上指出,“文科也要有理论研究,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经济、历史、政法、哲学、文学等等”;后又在1979年3月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在1978年12月13日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他又提出了振聋发聩的16字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是以此为发端,30年来法学界进行了一系列研讨与争鸣,其中莫不以“法治”议题为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法学界在“法治与人治”问题上形成了三种观点: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与人治不能兼容;要法治,也要人治,法治与人治相结合;摒弃法治与人治的陈旧提法,改提“加强民主,健全法制”。九九归一,最后达成“实行法治,摒弃人治”的共识。
    将法学界的思想观点纳入决策层的视野并转化为社会实践,是倡导法治观的根本目的。法治实践的最早信息表露体现在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法律“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此后,在党和国家的重大文件及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中频繁出现“法治”命题及其相关内涵的表述。如:1980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以法治国”;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转发的全民普法规划通知中提出了“依法治国”;1989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一次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等等。1992年底中共十四大通过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后,学术界热议市场经济与法制、法治的关系,最后统一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切说明,法治、依法治国的命题已经从思想观念逐步转化为实践了。
    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1997年及其前后几年时间,是我国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获得重大突破和升华的一个重要时期。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圈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这一年中央领导层第一期法制讲座的题目,他在会上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这年年初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也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写了进去。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代表全党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春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正案的一项重要内容,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写入了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以统领规范法治原则的宪法第五条。世纪之交,党中央和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战略方针。
    中国共产党以党的名义,从1979年提出“法治”命题到1997年初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经历了18年的探究。从国家层面来说,从新中国建立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入宪,整整60年。通过曲折、探索和创新,党和国家终于将“法治”从思想意识转化为社会实践,从观念形态升华为治国方略,从法制国家递进为法治国家。
    
三、法治:实践和理念
    进入新世纪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从社会实践和精神形态两大方面逐步展开。
    从社会实践方面看,在连续实施全民普法五个五年规划的同时,法治基本方略不但在中央的国家层面比较系统地展开,而且在地方层面也逐步有序地依次展开。法治的宏大命题,细化分解为依法治省(自治区、市)、依法治市(区、县),并深化为行业的依法治理、基层政权与基层社会的依法治理,进而创造各种条件使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特别是,国务院在1999年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基础上,于2004年3月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以十年为期建设“职能比较完善的法治政府”的目标。
    继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后,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对执政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这一系列的决定和要求将“法治”的实践目标从国家全方位地扩大到国家、执政党和社会。十七大更进一步地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另一方面,法治作为社会意识的观念形态,自2005年以来被大力提倡。2005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作出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批示;同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布置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工作,提出法治理念的五大方面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省部级干部讲习班上发表讲话,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的要求。自此,培养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新世纪新时期“法治”的理性诉求。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研究员、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

来源:《文汇报》2008年12月20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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