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新闻

我院承接上海市政府“长三角区域合作协调机制”重大课题研究

日期:2008/08/11|点击:16

   根据温家宝总理在上海召开长三角地区协调发展座谈会的重要精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2007年11月30日在沪召开的两省一市主要领导座谈会关于长三角区域协调机构组建等重大问题达成的共识,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上海社会科学院牵头,会同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政府协作办等单位,建立联合课题组,开展课题研究。

课题组长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左学金研究员领衔,执行组长由上海社科院城市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郁鸿胜研究员担任。课题组副组长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县经济处李志伟处长、上海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副处长王红霞副研究员担任。课题组成员由院部分科研骨干及上海市政府有关委办的相关人员组成。

课题组在6月19日至20日、7月2日至5日、7月21日至24日在上海、江苏(南京、泰州、南通)、浙江(杭州、宁波、嘉兴)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在沪召开了有三十多个委办局和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赴江苏、浙江调研,与当地省(市)发展改革委、合作交流办、建设交通委、科委、规划处、工商局、行业协会等部门进行座谈。听取了各单位在长三角区域合作中的现状、经验、特点,在合作中遇到的障碍、矛盾以及如何建立两省一市区域合作协调机构等方面的介绍,展开了交流。

在调研中,我们课题组有几点体会:

一是长三角区域合作影响日益扩大,工作机制不断建立。长三角区域合作始于1992年,由长三角十四城市经协委(办)主任形成联席会。1997年,14市政府自愿协商组成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到2003年台州加入,发展成为16个城市。随后,安徽等城市以观察员身份列入。近年,建立了二省一市主要领导定期磋商机制;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长江三角洲16城市经济协调会和三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机制。目前,长江三角洲16城市经济协调会设有规划、交通、能源、信息、旅游、生态环境、人力资源、自主创新等多个专题合作组。

二是长三角合作需要找准结合点。利益关系是政府间关系中最根本、最实质的关系。调研中反映较多的是很多项目推行不下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利益所在。因此,要求建立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制度。从制度上保障互利互惠。如探索区域建设项目利益共享机制,研究探讨对跨区域产业转移、利税分成、土地指标、水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收益分配和协调机制。建立重大项目责任共担机制,探索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形成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要按先易后难的原则来操作。

  三是长三角合作需要组织创新。长三角区域整合尚停留在非机制化阶段。区域性组织协调也仅仅表现为地方政治精英间的“沟通”和“对话” (如,合作专题仅以市长签约的形式达成,约束力不强)。区域整合因缺乏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超区域管理机构,又缺乏具有法律效力和刚性约束的制度环境而显得松散,缺乏实质性的推进机制。当前,长三角区域合作需要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功能性的利益协调机构;

四是应建立执行层、协调层、决策层自下而上的联动机制。注重工作机制,要从执行层工作做起,建立由执行层到协调层到决策层的自下而上的合作交流工作机制。应由执行层根据年度发展规划以及就重大项目合作与发展等进行商议,确定年度合作专题初案,提交给协调层,协调层将进一步商议结果提交给决策层议定,使得决策层决策更科学合理,摆脱当前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导致的三层衔接不通畅,甚至决策层的决策结果执行层难以推行的现状;

五是搭建长三角地区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建立政府间信息交流机制、部门间信息交流机制、区域间信息交流机制以及加强区域民间团体交流来畅通长三角地区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共享。

文字:|图片:|编辑:

最新

热门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