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秋在《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年第2期撰文说,当代基因科技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负面效应。为此,基因科技立法须遵循风险预防的立法理念,并在此理念的指导下进行基本制度设置。在我国基因科技立法过程中,应遵循经济立法、超前立法及科学立法3项基本原则。1.经济性原则。基因科技法实际上是保障社会生产力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对于这样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时,显然更应该做好立法论证与立法规划工作,以使其充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符合立法的经济原则,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超前立法原则。只有进行超前立法并通过立法对其负面效应提前加以防范,才能使基因科技法真正适应基因技术健康发展的需要,适应调整由此引发的生命科技社会关系的需要。3.科学立法原则。在基因科技法的立法过程中,尤其要坚持科学立法原则,因为基因技术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健康,假如基因科技法的内容不够科学,或者因其立法规划等游离了科学发展的规律,将极有可能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直接损害。而且,基因科技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保障和促进基因技术的健康发展,假如其背离了科学规律,显然也不利于基因技术的健康发展,甚至还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