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目标,上海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必须在贯彻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和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发展要求,勇于创新、不断完善。除国家已建立或属于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外,上海资源节约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可以按照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划分建立以下三类法律制度:
1.针对政府的法律制度
主要针对政府的这类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政府扶持制度、绿色采购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资源节约规划制度。
1资源节约规划制度。规划是政府开展工作的基础,建立资源节约规划制度有助于将发展循环经济与资源节约的规划相协调,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运用财政预算等手段予以支持。
2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确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是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宏观调控手段。对于规范经济制度,构建市场经济体系起着良好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应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中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产品的控制比例,如优先采购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优先采购经过清洁生产审计或通过 ISO14000 环境管理认证企业的产品等。
3政府扶持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建立政府扶持制度,可以按照上位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建立专项扶持资金或基金,对从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研究、示范和培训的单位,对实施相关技术改造项目的大中小企业,对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和信息服务业、资源回收再利用行业、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行业等给予财政支持,鼓励资源节约行为;对在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或企业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在科研项目的审批、经费、人员设置上向循环经济技术创新的研究与开发倾斜。
4资源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资源节约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为说明完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责任状况、相关信息和技术政策,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公众披露和公开相关信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环节,能够起到引导、规范、制约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根据这项制度,政府必须按时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相关公共信息通过法定渠道发布,同时政府也有责任要求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将其与此有关的产品生产信息、质量信息和工作信息以报告的形式公之于众。
5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对于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实施资源节约目标考核责任制措施,把工作业绩考核与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责任考核联系起来。减少以往地方领导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现象。
2.针对企业的法律制度
这类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产品回收利用制度企业清洁生产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等。
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这是即将出台的《循环经济法》可能会创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是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在发达国家取得了良好效果。该项制度主要内容可以这样设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对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的责任,并在被最终消费后继续承担有关安全处理处置的责任。生产者应当采取有利于产品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工艺设计,制定相应的回收计划,并向所在地综合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产销合同承担回收废旧物品和包装物的连带责任。”
2产品回收利用制度。产品回收利用制度可以包含若干方面,如在资源消耗环节,可以建立资源循环性利用制度和强制回收制度;在企业在设计、生产产品环节,要求企业把产品的再商品化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企业经济考核指标;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建立废弃物分类收集制度和强制循环利用制度等。
3企业清洁生产制度。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建立企业清洁生产制度,可以促进企业节约资源,在源头控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转中的资源消耗。企业清洁生产制度是企业层面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社会的重要手段,与此制度相关联的一项制度是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把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审核目标,不断改进企业清洁生产的能力,增强企业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市场准入制度。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离不开市场的推进,但进入这个市场必须要符合市场规则和达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标准的市场准入条件。上海可以根据国家资源、能源和环境的法律政策要求,以及地方、行业特点,规定重点行业和产品的严于国家的市场准入标准,对资源能源密集型、重污染行业及产品的限制或禁止进入本地市场,对高能耗物耗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必须被强制淘汰。
3.针对其他社会主体的法律制度
这类制度主要包括:公众参与制度、绿色消费制度和中介、社区、社团服务制度。
1公众参与制度。这项制度是国家与地方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立法中都不会遗漏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容、渠道、方式,鼓励和支持公众的创造精神,逐步建立起公众参与、公众受益、公众监督下的绿色文明。
2绿色消费制度
绿色消费制度是鼓励处于社会再生产末端的消费者注重选择有节约资源和能源标识产品,以可持续的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进行合理消费,转变消费观念,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同时,尽量选择使用耐用产品、有助于公众健康和无污染的绿色产品、节能标志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再生资源产品等,以使消费过程中消耗的自然资源最少、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最少。
3发挥中介、社团、社区服务制度。这一制度主要运用于资源回收领域。它是发挥具有媒介性质的组织机构的独特作用,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如通过社团、行业产业协会、中介组织建立信息网络,提供有关循环经济的知识、技术等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将有回收产品和包装废物意愿的企业联成网络,并发布废品回收信息,使个人、企业、政府联结为一体,推动资源循环利用。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在一些主要领域推动组建由生产厂家、商业企业、运输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部门组成的市区绿色中介组织。也可以在新社区规划和建设中,建立起社区为基础的废旧资源分类回收网络,充分发挥社区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中的作用。
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上海必须不断探索创新,建立起良好的资源节约法律制度体系。
(上海法治报200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