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各种形式的价格听证会成为舆论和媒体的焦点,因为商品价格的变化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所以价格听证会自然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事件。遗憾的是,从实践来看,不少价格听证会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反而引发了不少争议和质疑。究其原因,听证程序的瑕疵是导致这一尴尬结局的重要因素。
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其要旨是国家机关在做出直接涉及公民或公众利益的决策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对特定的事项进行质证和辩驳,以实现良好的治理。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通过立法正式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后被许多国家所效仿。20世纪90年代,听证制度也被介绍移植到了中国。目前,我国有5部法律规定了听证制度,即《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听证的形式不仅仅是行政听证,还包括立法听证和司法听证。
价格听证会的法律依据是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该法确定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市场决定价格为主、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为例外的原则,同时又在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可见,该法确定了价格听证会的适用对象(制定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主办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与人(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和主题(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基本内容,但是,对于价格听证会具体应当如何实施操作,这部法律并没有详细的程序性规定。
为了“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在2001年颁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于2002年制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对价格听证会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另外,一些地方法规如2007年制定的《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也对价格听证制度进行细化,从而为价格听证会提供了程序依据。但是,上述法规或者位阶较低、或者适用范围有限、或者本身不够完善,在实践中,价格听证会的程序依然存在着明显的瑕疵。
首先,听证程序的参与性不够。确保那些利益可能受到处理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充分参与到听证过程中是听证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在价格听证中,消费者代表是当然的参加者。但是消费者代表应当占多大的比例呢?《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只是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并没有具体的数字要求。《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则规定:消费者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以今年1月举行的“手机漫游费”听证会为例,参加代表共18名,其中消费者代表5名,不足28%。如果再考虑到全国数以亿计的手机用户,这次听证会5名消费者代表的数量显然是偏低的。
其次,听证程序的对等性不足。所谓对等性就是参与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见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不能抑此扬彼、厚薄不均。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代表往往处于劣势。还是以“手机漫游费”听证会为例,消费者代表明显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只能对两个由主办方提出的候选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而在方案前期的准备阶段却无缘置喙。此外,从听证会的名称上来看,也有先入为主、“请君入瓮”的嫌疑:“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意味着消费者所强烈主张的“取消漫游费”根本就不可能成为选项。听证程序的这种不对等必然导致消费者对听证结果的质疑和不满。
最后,听证程序的公开性偏低。听证制度的本意就在于增加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所以公开性是听证程序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受千百年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权力神秘主义思想的影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垄断、控制信息的现象普遍存在。听证会代表的挑选方式、产生过程、组成名单,听证会的具体议程,各种意见的交锋过程,听证会在最终的价格确定中的影响等关键信息往往被主办方以不同理由和方式过滤、屏蔽。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公开性的不足,使得广大消费者与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代表成了孤立的个体,无法充分体现消费者的意见,从而导致听证会沦为“听证秀”的现象。
公正完善的程序对于价格听证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价格听证会本身只是政府价格决策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之所以设立这一制度就是为了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最大程度地获得公众的理解和认同,降低行政决策实施的抵制和阻力。价格听证制度是程序正义理念的产物,其本身当然应当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具体来说,强调程序正义有如下三方面的意义和价值。
其一,公正合理的程序本身可以最大可能地保证结果的公正性。17世纪英国思想家哈灵顿在《大洋国》一书中就用女孩分蛋糕的故事来通俗地阐述了这一原理:要保证蛋糕分得匀称而公平,制定分蛋糕的程序和规则至关重要,由切蛋糕的人最后来选蛋糕,就可以实现这一目标。哈灵顿认为,“国家奥秘就在于均分和选择”,充分强调了程序在政府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其二,完善严密的程序可以可以规范公共权力的运作,防止行政决策的偏私和恣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环节。
其三,公开透明的程序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价格行政决策的认同感。广大消费者通过亲眼看到、亲身感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过程,可以对结果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产生最大的满意度,减少不必要的猜疑和非议。尽管最终的结果可能没有达到他们当初的预期,但是消费者也会欣然接受。反之,如果程序不公正,那么即便合理的定价结果也可能被公众解读为不公正。这可能是强调程序正义对于价格听证会的最大意义。
总之,“价格听证会”作为一种规范政府定价程序的制度设计,其本身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一方面,要在制度建设方面应有所作为,制定位阶更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听证程序作出更加合理严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增强程序正义的观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所宣示的“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