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的生产:马克思主义与资产阶级理论争论的焦点
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甚至直到今天,试图掩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的人都常常回到法国的萨伊(Jean-Baptiste Say,1767-1832)。萨伊把生产看作是劳动、资本、自然力协同进行工作的过程,认为价值是由效用所决定,否认由劳动所创造。提出决定要素价格的只是供求关系。只要生产要素的结合过程是完全按照自由、平等、所有权的原则,那种劳动关系就是合理的。1990年美国经济学家约翰•B•克拉克进一步用边际产品来解释分配问题,认为劳动的供给所形成的均衡点决定市场上的工资。 其实质仍然是要素价格决定论,把工资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看作是劳动关系合理化的依据。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站在工人的立场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劳动关系第一次提出了“剩余价值理论”的解说。他指出,剩余价值生产的关键在于资本购买了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在交换过程中,资本确实按照工资支付了劳动力的价格。但是,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强迫工人生产出高于工资的价值,从而获得剩余价值。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中心问题,就是用交换过程中的平等,来否定劳资关系中的不平等。
建立在“效用价值论”基础上的“要素价格论”和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剩余价值理论”所争论的核心,在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具有公正性,以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马克思身后这方面理论的争论仍在延续,主要集中在如何认识工业化过程中的工人阶级状况,以及这个社会是否公正与合理上。一些经济学者强调在英国资本主义早期过程中,工人阶级的平均收入是提高的,生活水平是改善的,因此不存在社会灾难的问题。除了恩格斯在青年时期所写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之外,匈牙利裔旅居北美的卡尔•博兰尼和英国的著名历史学家E•P•汤普森 都曾雄辩地证明了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前半叶,尽管工人的平均收入是有所提高的,但确实存在着一场社会灾难。博兰尼认为,在工业化的过程中文化上的退化是比剥削更大的问题。所谓社会灾难的起因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剥削,而是受害一方在文化上的瓦解。这是由于社会所赖以生存的制度被破坏了,结果在这种社会中受保护的劳动者失去了自尊与品格。汤普森认为,雇佣工人这种生产关系本身就是带有剥削和压迫的基本特征。工人被作为生产利润的工具,而失去了人的主体性的本质。
二、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
分析剩余价值理论的意义在于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局限性。在这个理论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目的是为了建立这样一种社会:“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
1875年,马克思在对德国工人党纲领提出批评意见的时候,阐述了他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其中最重要的贡献是指出了个体劳动之所以作为社会劳动特征的“六项扣除”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不再是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而是两者直接的结合。这种结合的方式是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主人的标志。在产品的分配中,无论是用于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资料,还是用于应付风险的后备基金的扣除,都是为了使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过程能不断扩大。而对于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扣除,都是一种从社会的角度对劳动者本身的社会性保护。它体现了这种社会生产的目的——不是把劳动者作为生产(不管这种生产是否以追求利润的方式存在)的工具,而是把劳动者作为生产的目的。这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区别。
三、社会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的改变
二战之后,西欧社会对避免社会灾难反思和探索的结果是对“社会市场经济”的选择。它与自我调节的市场经济(通常所说的自由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社会如何运作,而是重新把市场嵌入到社会中去。在社会市场经济中,“经济体系是社会的分支体系或下级体系,反过来说社会对于经济领域是一个上级系统。” 这种重新把市场经济嵌入社会的做法,才有可能使劳动者不再只是劳动力这个商品的出卖者,不再只是生产利润的工具,而是受到社会保护的劳动者。
这种保护是以确立公正价值为基础的制度来保证并实施的。这里,制度不只是具有实质和人事结构的组织,也包括宪法、法律、经济制度和合同组成的有形的行为规则;包括语言和历史在内的共同的文化以及基本世界观趋向构成的无形的行为规则;传统、社会和个人习俗、道德理念和规范也属于制度范畴。社会市场经济在规定市场经济基本特征的同时,还规定了市场经济的活动必须受到社会公正和社会平衡基本价值的规范。这样,生产不仅仅是财富生产的过程和各种生产要素获得自己价格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的再生产过程,和什么样的人(劳动者)的再生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价值凌驾于市场之上,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国家机器、社会力量保障着社会对市场的调节,不仅确保人性化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的社会风险能够得到保障,而且也要求劳动者能参与集体利润的分配。在此基础上形成劳资之间的社会和解与社会合作。社会市场经济虽然依然采用私有财产和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但劳动力已不再作为一个单纯的商品存在,而是一个社会赋予各种权利,能随经济发展其个人的能力和个性不断得到发展的主体。这种体制,最终保证了市场经济可以与社会公正并存,与社会团结同在。
体现追求经济效率与体现社会公正、尊重人性尊严之间保持平衡的原则也体现在劳动关系中。在劳务市场上,社会对劳动者的保护体现在合同谈判、雇员权益、法律保护、政府职责、社会保障等五个方面;在直接劳动过程中,社会市场经济要求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有的尊严,并逐级成为一种普适的价值观念和社会伦理。
这些变化反映了劳动关系上的历史性进步,以至于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它使资本与劳工这两大集团签订社会契约,共同承担社会责任。这种责任不仅是指对经济发展的追求,也包括在社会公正原则下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免受社会风险的保护和提供福利,以及劳资两大集团的和解、合作与社会的团结。
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劳动关系的变化
中国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虽然保障了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主人翁的地位,提供了在低水平条件下普遍的就业、社会保护和按劳分配的制度,但这是以对个人选择权和财产权的限制为条件的,不利于调动个人和企业的积极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改革开放,目的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对于改革的方向,邓小平讲得很清楚: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 可以认为,邓小平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以能够实现充分就业为目标,能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能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与文化需要,实现社会的进步与和谐。而在这样的愿景中,也包涵着对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在追求经济效率的推动下,市场经济逐渐波及经济的各个环节,也深刻地影响到劳动关系。随着经济成分的多样化,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多样化了。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以及在一些股份制企业中,已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的条件。那里通行的,是按照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决定劳动者收入的原则,基本上是一种契约型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劳动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公有制企业在向“产权明晰”的方向进行改革的同时,劳动关系也向契约化的方向发展。虽然对在中国的条件下劳动力是否是商品在理论上还有争论,但在实际的处理上,仍是按照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来改革劳动要素的配置。这种看似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改革,给我国的劳动关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我国目前所存在的契约型劳动关系分为两种形式,即:由劳动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和由劳务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中,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以及对这些权益的保护。这种劳动关系是与一定形式的社会保护结合在一起的,可以看作是原来按劳分配劳动关系的一种演变,还保留着社会主义制度下对劳动者保护的特点。
劳务合同更具有雇佣劳动的特征。它以用工单位和派出单位之间签订合同来实现劳务服务。它表明劳动关系被作为一般的商品关系,即雇佣关系。在这种劳动关系中,生产要素价格论成为支配分配的基本理论,劳动者很少受到社会的保护。
现实中还有大量不签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以及频频报道的非人道、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劳动条件、强迫性劳动、安全生产事故等等。
这些事实表明我国目前在劳动关系上存在着两极化的状况: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守护者,为体现社会主义原则,通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了规定,各级工会也承担着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另一方面,客观上相当大比例的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只是在劳动关系中作为劳动要素,而不是“以人为本”所指的人。当这些劳动者连工资都不能正常获得的情况下,他们甚至连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而取得货币的权利也受到侵犯。
由此可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来建立劳动关系,还存在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在全面推进经济市场化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我国劳动关系契约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马克思所提出的由社会占有整个生产资料的设想还不符合现阶段的情况。在一部分生产资料保持国有的同时,私人资本和社会资本在现阶段承担着推动生产力发展、实现和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功能。巨大的就业压力、劳动者分散的状态也必然使他们在市场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资本仍会按照其本性,追逐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地通过扩大相对剩余价值来获取利润。另一方面,要把正在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及其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纳入到受“以人为本”和社会公正所指导的社会关系中去,不仅牵涉到政府对承担社会责任和劳动者保护功能的能力,民主与法治的完善,整个社会对社会公正价值的接受,也必然牵涉到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调整。这是一种新型社会关系的构建,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中国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这样一场变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不平衡性。
基于上述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在“以人为本”和有利于发展这两者之间保持平衡,要处理好扩大就业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必须要为资本的运作提供良好的环境,通过扩大生产来扩大就业,提高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劳动关系不能只由市场来决定,对劳动条件、分配方式、社会保障、劳动者权利都必须由社会和法律来作出规定,资本必须由社会和法律进行规范与引导,既受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也必须服从社会公正价值。由于劳动者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由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权利并不等于现实的权利。要能够确保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必须组织起来以一种社会的力量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和社会的公正。在政治体制的安排上,必须保障劳动者实现政治参与的权利。劳动关系不只是一个劳务交易关系,而且包含对劳动者的社会保护和资本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用法律来调整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大力宣传和弘扬社会公正的价值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原载《学术月刊》2007年第12期第75-80页。)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企业发展研究室 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