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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证人入座“圆桌会议”

日期:2008/01/30|点击:14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柯葛壮研究员认为,证人出庭作证在诉讼程序中有着十分重要作用。证人出庭制度已成为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项普遍原则。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十分低下,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保障诉讼程序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之所以不愿或不敢出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怕公开地、直接地面对犯罪的被告人,或是情面的因素,或是怕暴露身份,日后遭受报复。因此,在难以做到证人公开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我们不妨退而求其次,以一种有利于保护证人而又能让控辩双方开展一定质证调查的特殊方式进行证人出庭作证。笔者将这种证人出庭作证的特殊方式称之为“圆桌会议”。所谓“圆桌会议”式的作证方式,就是在证人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法庭可在正式开庭之前,由法庭事先进行证人作证的调查,除被告人本人不到场外,控辩(辩护律师)双方均须到场,在法官主持下,由证人当面向法官陈述证言,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质询,法官也可以进行发问。但这种证人调查是秘密的、不公开的,不同于正式的、公开的开庭方式。调查的场所也是非正规的,不一定是正式的法庭,而是追求环境的宽松,气氛的缓和,可以是小法庭,也可以在法院的调解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封闭的空间,采用圆桌会议的方式(或方桌、或板凳均可,视条件而定),为方便证人作证,在个别情况下,甚至可以到证人单位、家中或证人认为比较适宜的场所上门听证(这不是迁就证人,而是特殊情况下的便民措施)。在“圆桌会议”上,因为不是审讯被告人,大家可以平等地围桌而坐,和平地进行交流(证人其实是司法机关请来的客人,是来帮司法机关忙的,理应礼貌待之)。该种交流,也可视之为庭前的证据交流,可以有比较宽裕的时间让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详细地询问证人,并进行互相质证。经“圆桌会议”质询程序后应当由法庭的书记员形成书面的证言笔录,并由各方确认签字加以固定。在正式开庭时该份书面证言还要在法庭上经被告人本人质证,经被告人本人质证后,该份书面证言应等同于公开开庭质证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用“圆桌会议”方式进行证人出庭作证,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证人安全,便于提高证人出庭率。因此,必须坚持对证人身份保密的原则,辩护律师也必须遵守该保密原则,不得向被告人透露任何证人身份信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法治报200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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