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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年《运输单证法律规则统一化-贸易和航运的共同需求——简评《运输单证最新立法与实践——从物权凭证到控制权凭证》》

日期:2007/12/17|点击:782

李小年博士的新著《运输单证最新立法与实践——从物权凭证到控制权凭证》(英文版)已于2007年9月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该新著是作者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补充,经过五年的精心写作而完成的,可谓五年磨一剑,实属不易。首先,对该学术专著的出版,致以最诚挚的祝贺。

作者于2002年9月到日本九州大学攻读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此前,作者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尤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就已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应该说,到九州大学的学习机会是她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深化与提升。可喜的是,作者挑选了海商法领域的难点问题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方向,且经过不断的努力与研究,已取得了可喜可贺的成绩,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新作就是成果之一。

该论著构成的八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介绍了运输单证的概况和联合国运输法草案出台的背景。第二章分析了物权凭证概念的混乱,传统提单和新运输单证的法律问题;第三章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与运输法草案相关条款,阐释了可流通单证、不可流通单证以及电子提单在控制权方面的新规则。第四章分析了各类运输单证在目的地交付方面的规则。第五章论述比较了各类运输单证在转让单证项下各权利的新规则。第六章专门研究了电子运输单证的法律问题和特殊规则。第七章分析了真正的商业需求是运输单证法律规则的再统一而不是整个运输法的统一。第八章结合全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和最新立法,分析了保来罗电子提单系统及规则,并展望了未来运输单证无纸化的发展趋势。

本书以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中的新问题,尤其是以运输单证为中心,展开论述,重点阐释了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众所周知,国际社会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制的特征之一是,存在三个条约。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约为不同的国家所采用,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而且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许多问题。

作者在本书中指出的各种问题,与科技的发展以及运输自身的发展密切相关。科技的发展使船舶航速加快,致使关于船舶提前到达与目的地凭单交货规则产生了很大的矛盾。也就是说,在货运单证到达之前,船舶已经到了目的地港口,尤其是当一系列的连锁交易已经完成,即可流通提单本身已交易了多次的情况下。此时,如果没有船舶货物单证,在何种情形下就应转让船载货物的问题尤显突出。为解决该问题,在实践中尤其是特别短距离的运送,引入了代替船舶货物单证的海运单,其主要区别为,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在提货的时候也没有必要向目的地港口出示单据,仅需证明提货人乃海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的身份即可。

另外,由于在运输中引入了集装箱船舶,使多式联运系统变得更为发达了。因此引发了以下问题,第一,在相关责任段的运输合同中,各承运人根据何种法律,应该承担何种责任?第二,应该携带何种运输单据?对此,在实践中,只要多式联运人的其中一人签订了合同,根据其签发的一份运输单据原件即可提货。该运输单证,既可证明类似物权凭证的提单的权利,也可是如海运单那样的不能转让的单证。再次,因技术的发展导入了电子交易,出现了电子单证替换纸质单证的现象。电子运输单证既可以是象传统提单一样可流通转让,也可以象海运单一样不可流通转让。以上新运输单证的出现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鉴于国际社会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并不统一,同时为适应技术发展引发的变化,2001年就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与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共同开始缔结新条约的准备工作。其目的是,替换现存的三个条约,解决因技术发展引发的新问题。

本论著详细论述了UNCITRAL草案中最核心的问题,即各运输单证项下权利的问题,包括控制权,权利转让,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草案对传统物权凭证功能的最大革新是引入控制权概念,修正了现行的物权凭证概念的混乱。由于在该领域引入了电子交易,对传统物权凭证功能最大的挑战之一是,如何合理分离运送单证的转让性、单证的物理性与权利转让问题。目前,可流通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体现的权利,只要通过在提单上进行背书就可转让。而背书只能在纸质资料上使用。但在电子交易中,权利的转让必须用单证背书以外的方法进行。在UNCITRAL草案中关于控制权的立场为,用电子签名的方法在确保安全后可用电子方法赋予运送人权利指示,同时,关于指示的传达与权利转让可被可靠的第三者使用。

同时,本论著详细分析了现UNCITRAL草案中的各种问题,对该草案采纳了批判性的态度,其论据也有一定的说服力。应指出的是,该论著与同类书籍相比,质量突出,尤其是该论著不限于对UNCITRAL草案问题的分析,同时比较研究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的最新立法与时间,提出了使运输单证统一化更可行的替代的方法,并提出充分论据予以论述。作者认为,虽然保来罗(Bolero)电子提单系统还有很多局限,但是保来罗电子提单的详细规则代表了这一领域的最新发展,有可能成为新国际条约的范本。保来罗电子提单规则本身可谓较完备,但是其法律地位仅仅是多方契约,缺乏象海牙规则一样的国际条约的强制约束力。立法往往是滞后于实践的发展,贸易和航运实践表明保来罗系统和电子提单规则正被越来越多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进出口商,特别是世界各大银行所接纳,这代表了电子商务时代运输单证无纸化发展趋势。

应该说,该论著的立意很新,在实践中也很重要。从作者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作者不仅充分地理解了存在的问题,而且提出了有说服力的经过深思熟虑的见解。尤其是作者在最后一章,不仅提出了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案,同时指出了该领域法律的应该遵行的方向,使得该论著的特色提升。

综上,本论著既有深度又有创新,且对正在制定中的国际运输法公约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具有一定的学术前瞻性。在我国全面迈入海洋经济时代,大力发展国际贸易与航运的背景下出版此书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相信本论著的出版,对完善我国海商法,推动我国进一步参与国际运输法公约的制定有积极的意义,对相关人员尤其是学界同仁理解和研究国际运输法的最新动向与发展趋势,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与价值,由于论著中汇集了不少各国的经典案例,对贸易和航运实务界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特此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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