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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法规范刑事起诉书的记载内容

日期:2007/12/01|点击:0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起诉书应当记载的内容没有做出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起诉书记载的内容提出了要求。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起诉书的记载内容无论是理论研究、制度设计还是司法实践的层面,还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首先,到目前为止,我国在起诉书的记载内容方面的理论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相关的论文极为鲜见。在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讨论中,也基本没有涉及到有关起诉书记载内容的问题。这说明,即使在学界的层面上,我国目前对该问题还缺乏应有的重视。必要的理论研究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在该问题上出现偏差的不可避免。

其次,从立法上来考察,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起诉书的记载内容,而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范。这种做法会导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起诉书在刑事诉讼中事关重大,直接涉及到控辩审三方诉讼职能及诉讼利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起诉书的记载内容,在法律的位阶上缺乏必要的权威,不利于起诉书的规范。其次,由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作为诉讼主体之一的检察院来规定起诉书的制作,容易给检察机关带来不必要的猜疑,不利于起诉书的内容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同。

再次,就现行的对起诉书记载内容的规定来看,也存在不足之处。现有的条文尽管对应该记载的事项做了总体上较为详细规定,但对于犯罪事实本身应该如何记载,却并未予以明确。另一方面,有些规定又欠妥当,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81 条规定,起诉书的内容应当记载被告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事项。这些方面的内容有可能使法官对被告人形成不利的或有利的偏见或成见。

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首先应当从观念上重视起诉书记载内容的重要性。起诉书的记载内容并不是无足轻重的,它反映的是控辩审三方的权力分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起诉书会影响法官的判断,记载内容不当,必然会导致法官先入为主。起诉书的记载不当,容易使被告人的防御无所适从。在此前提下,应当加强在起诉书的记载内容上的理论研究,形成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氛围,为立法机关和诉讼实务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其次,在立法上,应当改变起诉书记载内容的立法现状,提高相关规定的法律位阶。可以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在该法中明确规定起诉应当记载的内容,以便统一起诉书的记载内容,改变实践中存在的起诉书记载不当、记载不规范的状况。

再次,在起诉书的记载内容问题上,笔者主张根据公诉指导形象的要求,对起诉书进行构成要件相关性记载。构成要件相关性记载是笔者提出的概念。笔者主张,构成要件相关性记载是指起诉书的记载内容应当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为依托,仅限于记载对定罪量刑有意义的内容。什么是对定罪量刑有意义的内容,应当结合具体罪名具体分析。比如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务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在起诉书中应当记载。但是,可能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的职务对定罪量刑就没有实质意义,对此,起诉书中不应当记载。有必要指出的是,任何起诉书的记载,都必须基于公诉指导形象的概括性要求。

最后,应当制定针对起诉书记载内容的约束措施,对明显违背起诉书法律功能的行为给予相应制裁 ,如驳回起诉、重新制作起诉书等等,以发挥起诉书的应然的法律功能,确保诉讼三方权力的合理分配,保障诉讼程序合理进行。

(上海法治报20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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