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金永明博士长期研究海洋法,最近就完善我国海
洋开发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建议,他认为:
二十一世纪,被称为海洋世纪。为开发利用海洋能源资源,一些重要的海洋国家已相继研制了关于海洋问题的战略或法制。其对于完善我国相关政策与法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尽早制订出台国家海洋开发战略规划。我国自2002年提出“实施海洋开发”政策以来,迄今仍未出台国家海洋开发战略规划,这对于我国综合实施海洋开发战略,具有明显的不利地位。鉴于海洋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海洋开发战略规划主要应包括设置由各涉海部门参与的综合协商管理海洋问题的机构,坚持合理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我国管辖海域原则,不断加强深海资源勘探活动,和平合理解决海洋争端等内容。当然,海洋开发战略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应由多部门参与和多学科组织推进,并加强协调,以形成综合合力。
2.完善我国海洋开发法制的几点建议。
海洋开发战略规划的推进实施,需要健全的海洋法制作保障。我国应在切实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区域及双边条约的同时,应不断完善海洋开发法制,主要为:
第一,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建议在《宪法》第9条中增加“海洋”为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以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加强对“海洋”的保护。
第二,制定海洋开发基本法。主要应明确该法的目的、原则、具体的计划和措施。例如,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原则、海洋环境预防和治理原则、海洋的全面综合管理原则、海洋国际与区域及双边合作原则,等等。
第三,制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配套法规等。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自1998年公布施行以来,迄今未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与实施细则,例如,包括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规则,建筑物设施与结构物安全区域管理办法,应对外国企业、船舶侵害我国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资源开发活动的措施,应对外国船舶测量我国管辖海域活动的措施等,以细化上述法律的基本原则与规则。
第四,进一步宣布我国的领海基线。我国于1996年5月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后,迄今未宣布其他岛屿的领海基线,为切实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我国应进一步宣布其他所属岛屿的领海基线,以明确确定我国有权管辖海域界限。
第五,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科技的投入和人才培养。海洋开发不仅需要资金,更需要科技支撑。为此,我国应继续在海洋科技的研发方面增加投入,并不断扩大合作活动。另外,我国也不应放松对海洋科技人才和执法人员的培养和指导。
第六,应进一步加强海上执法。海洋开发战略及其规划的实施,需要强有力的维权执法队伍作保证。鉴于我国管辖海洋事务存在多部门性和条块分割性及缺乏统一协调性,因而无法形成综合合力,为此,我国应进一步整合涉海部门的海上维权执法力量,包括配置相应的设施、增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以加强海上执法力量,维护我国海洋利益。
(上海法治报2007/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