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杨鹏飞博士长期研究劳动法,最近就青年职业见习制度问题进行思考。他认为:
近年来,为促进青年就业,一些城市政府建立起了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对于增加青年就业经验、促进青年就业确有一定帮助,得到了社会的肯定。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整个见习操作完全由政府“埋单”即:政府不仅给接受青年见习的企业支付实训费,给见习青年购买综合保险,还要给见习青年支付生活费,企业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不支付见习青年劳动报酬,是否合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青年见习是促进青年就业的手段,就应当完全由政府“埋单”,因为这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举,是公共财政服务于民的具体表现之一。
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并不全面。虽然政府对青年就业负有重任,但是,无论是从合理性角度,还是参考国内外经验,接受见习青年的企业至少应当给见习者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作为其维持生活之需,而不应该完全由政府“埋单”。理由如下:
首先,企业不给见习青年支付劳动报酬,完全由政府“埋单”,不符合尊重劳动、按劳取酬等基本道德和法律原则。据了解,由于就业形势严峻,现在愿意参加见习的青年相当多,一些企业往往是反复挑选见习人员。这样挑选出来参加见习的青年,大多有大中专文凭,智力、身体等各方面条件都不错。这样的青年人在企业工作3到12个月的时间,工作内容与正式员工基本相同,而企业对他们却分文不给,完全独占见习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甚至还拿到政府给的实训费补贴。这显然不合情理。
其次,这种做法,影响青年见习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青年就业固然十分重要,但也需要政府公共财政的财力可以承受。这种完全由政府 “埋单”的做法,每购买一个见习岗位都需要政府花费一笔不菲的费用。从一些地方近年来的实践看,对于见习工,企业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导致企业招收见习员工的热情和数量迅速膨胀,政府支付的费用剧增。像这样发展下去,政府是否有能力使这种促进就业的方式持续下去,令人置疑。
第三,目前这样操作,对青年的长远就业可能有不利影响。按照目前这种做法,见习期限结束,好的留下,不满意的就走人,企业对见习青年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可能更加不愿意雇佣正式员工(即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类似像劳动合同试用期等传统的促进青年就业的制度都会完全失效。长此下去,青年将很可能永远只能做见习工。这样的前景,相信我们的青年、政府和社会都不愿意看到。
综合上述理由,笔者认为,青年见习不应该完全由政府“埋单”,企业完全有必要给见习员工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分析国外青年见习制度的经验,也能印证这一观点。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文献介绍,即便在发达国家的青年见习运作中,政府可以免除企业为见习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障费用的义务,可以为低收入的见习青年提供一定的补助金,但企业应当付给见习者一定的报酬,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或者70%。那种企业不必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非常罕见的。
青年见习是一桩好事,政府全部“埋单”当然也反映出政府的慷慨爱民之心,但是,好事要能办好,可以持续,必须符合公正之理。企业对见习者根据其劳动贡献,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减少政府的公共财政的支出,让公共财政的效能进一步提高,就是这一公正之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