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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遏止房价上涨的几点建议

日期:2007/10/08|点击:14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银行的贷款,在这其间,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了贷款的杠杆作用,经过少量投资取得最大的贷款,随即通过出让房地产以实现最大利润,从而壮大自己。其实这是很正常的经营过程,也是为广大经营者和公众所接受的。但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取得更高利润通过种种手法操纵市场价格,使得货币调控目标几乎成为泡影;更甚者,由于高额利润的引诱及形象工程的需求,一些政府机器几乎被房地产开发商所垄断;当然也有的是因一些境外机构的资金介入使得房屋供求关系相应的紧张。对于这样的局面,我们所看得到的仅仅是中央货币政策正在积极干预,即通过提高银行贷款利息来阻止房价的上涨。

应该理解,提升利息的确是货币政策的手段之一,但这种手段的扩及面最起码是全国各行业、全国市场及广大公众,与原先要控制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是有所偏离的,因为房价没有得到控制,而其他行业的贷款利息却增加了不少,这不仅提高了其他行业的营运成本,也影响了其他行业的预期发展。同时由于没有买房的公众在房地产市场上没有得到实惠,但却在现有的生活中需要承受由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所导致的产品价格上涨的风险。

实践证实,一旦房地产商出售所有房屋,它的风险也由此终结,而它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却会让政府来承担,例如民工的工资问题、民工的保障问题、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房屋的严重瑕疵等。现在的做法是让政府买单。那么为何得益人无须承担社会责任?难道它所交的税金足够抵冲这些负担了吗?对上述的风险或后遗症到底应由谁负担呢?为此笔者建议:

    1、现有的有关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货币政策应有针对性。将利率变动锁定在房地产市场,即货币政策应根据房地产市场单独设定利率比例,或确定房地产市场应承担的利率上涨比例。

    2、在房地产市场中通过货币政策调控所得的增加利息应该进入国库或进入由国家设立的专门基金库。该资金一方面可以用于国家其他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房地产市场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或其他负担。商业银行不该获得这块利益。

    3、严厉打击不法商人。既然房地产市场已经存在操纵或垄断,那么,政府或司法部门就应该对这种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这不仅是立法者期望的,也是保护市场或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

    4、谁得益-谁负担。这是法律有关公平公正原则核心,在环境保护方面,我们实行的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在民法上实行的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房地产市场当然也应该实行公平原则——谁在房地产市场上得益,谁就应该承担该市场所出现的风险或负担。政府没有权利再为开发商或房地产中介商或参与房地产市场的银行买单。

    5、业主提前还贷不可以视为违约。业主提前还贷不视为违约是有前提的,该业主必须是因政府的宏观调控——受升息影响的相对人,该相对人包括银行或借款人。既然银行和借款人都是因政府的宏观调控而受到影响,那么他们都有理由根据利率的变动而更改合同的相关内容,当然,这包括银行调整利率和借款人提前还贷或重新安排还贷计划。但必须指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合同各方都应履行通知义务,并应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通知对方变更合同部分条款,使得合同各方都可以有预先的安排。但这类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利率调整和提前还贷。

    6、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操纵现货市场罪(除证券外),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有明确操纵市场或价格的行为,以及我国的反垄断法仍然处于探讨或制定阶段。就政府而言,完善或制定相关的法律及协调、平衡商人与社会的关系、商人与商人的关系、商人与政府的关系那就是当务之急。

                                           (上海法治报20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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