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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难在把握尺度

日期:2007/09/21|点击:142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国炎就近来的房贷加息问题提出了公平性的质疑,他认为:当今的一些房地产市场已经被房地产价格所困惑,过高的价格背离了房地产实际价值,使得消费者买不起房。中央货币政策正在积极干预,即通过提高银行贷款利息来阻止房价的上涨。那么这种调控政策是否体现公平和公正呢?

    房地产开发除开发商自有资金外,主要依靠的是银行的贷款,而现有的大部分银行因房地产市场的利润超过其他各行业,尤其是房地产的利润超过100—300%时,这种利润对银行来说有更多的吸引力。第一,高额利润体现了开发商还贷的可靠性;第二,银行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将利率提到最高点;第三,房地产价格上涨对银行来说也是实现抵押物的可靠保证。由此,我们也已经看到许多银行把业务的重点都转移到房地产贷款业务上,银行向房地产投入了更多的贷款资金。这也说明,在这场房产价格上涨行情中,银行也扮演了协助角色。而如今,由于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商业银行跟随而来的是对所有借款人的利息予以上涨,并且在今后的贷款中,其他行业需要的贷款利率也相应上涨。可以说,银行在这几次利率调控中获得了更多利息。

    为什么一个在房地产市场上起着如此作用的机构还可以从市场上得到更多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并不是进入国库,而是成为了银行的利润,这又如何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呢?

    在货币政策调控手段的保护下,在具体的操作中,部分银行特别强调:银行提高利息不算违约,而公民提前还贷却要构成违约责任。对这样不公平的关系,有关部门并没有站出来替弱者讲话,或行使公正权力。尽管银行在购房人需要钱的时候,它们向购房人提供了贷款,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借款人其实已经将房地产向银行做了抵押,承担了原先银行应该承担的保险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同时把保险利益也转移给了银行,并且每月依照合同向银行履行还贷义务。那么为什么当货币政策调整时,借款人就不可以“情势变更”或以受货币政策的影响为由提前还贷呢?其实提前还贷也是配合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并且对银行来说也是减少赖帐的风险。那么为何我们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就不可以支持提前还贷行为,银行为何不通情达理地给予配合呢?

    供求关系紧张导致房价上涨,这是从市场的角度或第三人的角度来分析的。而当今房地产上涨的很大因素是因开发商操纵价格、垄断市场所造成,例如开发商或受开发商委托的销售公司雇佣民工排队造成供房紧张局面、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中介公司故意囤积居奇房屋、开发商或开发商的委托的中介公司故意空卖空买房屋(不转移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抬高价格、开发商与开发商之间联盟提高价格等等。但由于我国刑法除了对证券、期货规定操纵市场罪外,并没有对现货市场中的操纵市场行为加以规制(有的人认为可以刑法第225条第3款规制),所以这种行为最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当竞争行为或给予行政处罚,有的仅仅是给予舆论曝光而已。几次加息对开发商来说并没有多大影响,因为开发商有足够的利润来弥补加息损失。相反,受利率调整的影响,小业主或为其他目的而借款的人却承受更大的加息压力。所以这也可以看出,最近的货币政策调控对开发商以外的人也是不公平的。 

    来源:《上海法治报》,2007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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