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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与西方人眼中的法律与道德

日期:2007/09/05|点击:4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孟祥沛副研究员最近就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进行中西方比较研究,他认为:

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之一便是礼法结合,法律与道德关系密切。为了让老百姓认同和接受法律,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将法律与道德有机地统一起来:一是通过立法将道德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使道德直接转化为法律。我国古代的许多法律均直接来自于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尤其是儒家的“礼”,如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八议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等等,这些制度被吸收为法律后,一旦违反,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即所谓“出礼入刑”;二是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运用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标准来处理案件,“春秋决狱”、“义理决狱”概莫能外。在我国古代的官府衙门里,往往都高挂着“天理、人情、国法”的匾额,这个匾额提示人们,在处理案件时,“天理”和“人情”是比“国法”更为重要的因素,而“天理”和“人情”在实质上都是指人们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尤其是“亲亲”、“尊尊”、“三纲五常”之类的礼教。在这种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之下,中国人思考任何事件,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是法律而是道德,首先关心的不是具体行为是否合法,而是具体行为是否合情、合理。

在西方,法是一个往往与正义联系在一起的概念。但从古到今,对西方人的法律观念影响最大的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与正义虽有联系,但“守法就是正义”,这种观点以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为代表。他说,“我确信,凡是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另一种观点是认为法律与正义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观点以法律实证主义先驱凯尔森为代表。他认为,要对法律进行科学的定义,就必然将法律从正义中分离出来,因为正义的问题是一种取决于情感因素的主观价值判断,因此要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唯有实在法才能成为科学的对象。在这两种观点的影响下,西方的主流思想认为,法律和道德是隶属不同领域的东西,不能以道德标准去评判法律,更不能将二者混同。

的确,法律与道德是一对既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的概念。尽管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可以将一定的道德理念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但严格来说,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二者有着明确的界限。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而道德规范是在通过舆论、习俗和信念的力量来保证人们遵守的行为规范,不同阶级、不同阶层有着不同的道德规范。道德可以是多元的,但法律却只能是一元的。法律并不排斥道德,但现代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尊重、维护法律的权威。在现代法治观念看来,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是不道德的,而违反道德的行为则未必是违反法律的;不能因法律与道德有矛盾而否定法律的效力,反而要将违背法律的道德认定为不道德。这当然也给立法者对于如何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无论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看待和解决法律争议时,我们不能无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不恰当地以道德评判代替法律评判,否则只会对依法裁判造成不良影响,最终有损司法权威。

                          (上海法治报200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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