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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公共机构节能 带头建设节约型社会

日期:2007/08/30|点击:1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何卫东副研究员长期从事环境法制建设研究,他最近撰文提出公共机构节能问题。他认为:

公共机构节能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节能政策。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成为共识的背景下,加强政府及其他公共财政支持的机构或者单位节能工作,不仅有助于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有效节约能源,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公共机构的示范表率作用,引导全社会增强节能意识,推动节能工作。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对公共机构节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要求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率先使用节能设备与办公用品,以减少政府在能源消费方面的巨大开支。有些国家将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政府采购从源头上控制产品的能源效率。有些国家则要求所有政府机构都参与节能项目的实施。还有些国家要求在政府机构内强制使用节能产品。

我国公共机构能耗高、浪费较大仍然是很突出的问题。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局就向全国各级政府机构以及共财政支持的军队武警、教育、医疗、研究机构等发出了《政府机构节能行动倡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也已经出台。但实践中,政府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普遍比较淡漠,空调温控不合理、长明灯、办公设备待机耗能、公务车能耗大等并非个别现象。同时,我国缺乏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消耗统计资料,节能工作缺乏自觉的节能动力和科学的基础。公共机构大多缺乏能源消耗管理协调体制和信息档案,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基础薄弱。而且,政府采购清单中向节能产品的倾斜力度还不很明显。

为了将政府及其他公共财政支持的机构或者单位的节能工作提到日程上来,有必要立法规制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在政府及其他公共财政支持的机构或者单位中建立节能规章制度,使公共机构节能可以行之有效地推行,从而发挥它们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立法应当抓住重点领域,确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节能统计考评制度、政府节能采购制度、日常运行能耗定额制度等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公共机构运行中的节能控制规范和节能奖惩措施。

具体而言,(1)应当按照行政控制与激励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把办公建筑、公务车、日常运行、政府采购和示范典型的节电、节油等作为公共机构的重点节能领域加强管理。(2)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统计考评机制、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财政资助节能、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表彰奖励节能示范单位等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节能管理制度体系。(3)规范对建筑物及采暖、空调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降低能源费用支出。(4)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用能总量,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办公区域要全面推行绿色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5)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优化用能设备的运行方式等节能措施。(6)完善公共机构节能标准体系,即建筑物节约资源标准、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耗能产品和设备能效标准、能源消费定额、房产和车辆经费预算支出标准等。

                                (上海法治报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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