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是证券金融行业的一个习惯用语,泛指委托人将自己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现金、证券或其他金融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活动。近年来,在我国证券金融市场中出现了大量打着“委托理财”旗号的犯罪行为。
从目前已发生的案件看,“委托理财”涉及刑事犯罪的,往往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联系在一起。例如,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和唐万新等人指使和操纵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大江国投等单位,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等方式,签订大量的委托理财、国债委托理财、资产管理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自然人或其他机构),变相吸收公共存款人民币437.427亿余元,其中未兑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67.052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此外,新疆德隆(集团)有限公司和唐万新等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以自己为交易对象,以自买自卖等手段长期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这类案件往往有以下特点:
(1)从接受“委托理财”的主体看,有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私募资金。从法律上讲,这些机构都没有资格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但它们却打着“委托理财”的旗号,实际上干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动,即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以保底收益。其中以私募基金较为常见,它们往往连委托理财的资质也没有(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才有理财资质),一旦发生了亏损,又不积极采取措施,私募基金就容易成为案件被告。证券公司(券商)也很容易成为被告:通常因委托理财发生巨额亏损,证券公司营业部门操盘人逃跑或失踪而案发。当事人(原告)往往愿意按民事案件处理,要求追回财产损失,“争财不要人”;如果按刑事案件处理,就有可能追不回财产。按法律规定,券商即使具备“理财”资质,也不得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2)从委托人的身份看,大多数是自然人和上市公司,当然也包括其他机构,如非上市企业或事业单位等。这些主体难以抵挡高额回报的诱惑,就把大笔财产,甚至一生的积蓄送到这些非法机构的手中。德隆旗下的德恒证券,从2002年底到2004年7月期间,以开展委托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为名,以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一般是年利12%~15%),向413家单位和772名个人变相吸收资金208亿元,至案发,尚有68亿元客户资金未兑付。
(3)从委托理财的手法看,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①国债委托理财;②委托理财;③三方监管协议,即委托理财合同由三方主体(委托方、受托方和监管方)共同签订,一般由证券公司(券商)充当监管方;出资人充当委托方;投资管理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充当受托方;三种形式的共同点是对客户承诺保底收益,一般是年利12%-15%,有时高达22%。一般情况下还采取子母合同形式,即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分为正式合同和补充协议两份。在正式合同中不体现任何承诺保底收益的文字,以规避监管。另在补充协议中写明承诺保底收益。
(4)从合同的名称看,也是五花八门,各不相同。有委托理财、资产管理、委托投资、合作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国债托管协议等等。
(上海法治报2007/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