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科研  学术论文

程序的仪式与戏剧品格

日期:2007/08/27|点击:10

费孝通说,“如果我们在行为和目的之间不加推究,只按着规定的方法做,而且对于规定的方法带着不这样做就会有不幸的信念时,这套行为也就成了我们普通所谓‘仪式’了。”

法律中有不少这样的仪式,所以它也充满了感染力和激发力。法律中的程序,尤其是诉讼,更可以作如是观。

法律仪式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功能。首先,仪式及与之伴随的象征指向意义之境,甚至指向宗教和超越之境。其次,它强化法律、法庭和法官的庄严与权威。其三,就司法而言,它划定界域,使法庭从周围环境中凸现出来。这使法律的自治性和独特性得到鲜明展现。第四,法律仪式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也颇有助益。人们通过一定的仪式,如宣誓,可以更生动地体会到自己的角色使命,并强化法律人的“我们”意识。第五,仪式是创造公正氛围的重要因素。仪式所创造的庄重严肃的气氛会使法官也不例外地感到法律的巍然耸立。

各种各样的仪式往往会有一定的表演色彩和戏剧属性。比如执行死刑的仪式就很典型。虽为死囚,终难免人之常情;纵然有罪,赴死亦足为大事。此死中,有自然大化运行的力量,有人间牵三挂四的勾连,有伦理整体的庄严,也有国法冷峻严厉的命令。所以,不管赴死之人善恶智愚,还是贵贱寿夭,必先有审判程序之严格,继之以执行仪式之严肃。未可匆匆了事,草草敷衍。整个过程应前后衔接,节奏鲜明……

诉讼活动,就更直接是仪式和接近于戏剧了。……法院的建筑风格已在提醒人们,圣地已经进入,现在已经到了表演的中心——舞台——法庭,演员们——法官(法袍加身,装束诡异)、两造、其他参与人参加人,已各就各位;观众——旁听人员,也已经在翘首期待。此时,书记官朗声宣布“开庭”,全场肃然,于是一场戏剧开始了。

这故事不仅情节完整,首尾连贯,而且往往冲突激烈,这正符合戏剧的本质特征——直接、集中地反映社会的矛盾冲突。

我们知道,法律这一世俗之物,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反映在诉讼上,最明显的就是两造之间的冲突。基于利益的对立,各方之间往往会有激烈的竞争。这是微观而言之。宏观而言之,法律还牵涉到种种的重大矛盾,最重要的是法、情、理之间的矛盾。这三者,按理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历史和现实中,却常常出现不一致的地方。特别是在社会发展的某些时期和某些领域,三者之间甚至会出现激烈的冲突。印度的《人世间》这一电影作品、古希腊安提戈涅的故事之所以戏味十足,其道理即在此。这冲突便构成了戏剧性。还有什么会像法庭那样能把如此纷繁的人间矛盾召集到自己的麾下来呢?

除了利益、力量和价值观的冲突之外,诉讼作为一个探索案件事实的求真过程,也常常是一个曲折复杂引人入胜的事件,预料之外的情节也在在多有。我们大家都熟知所罗门王审的那件断定小孩归谁的案子。克服知与不知的矛盾,在千头万绪的案情中揭露案件事实,需要的是人的聪明才智;当事实被智慧巧妙揭示出来时,人们便会感到心灵的愉悦并发出会心的微笑。案件真相象剥洋葱一样一层一层地露出来,直至案件的核心事实,在从不知其然到渐知其然再到恍然大悟的过程中,我们心中油然而生快意。

                                 (上海法治报2007/7/16)

文字:|图片:|编辑:

最新

热门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