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违法的民事赔偿诉讼机制是指,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投资者权益时,投资者提起损害赔偿的诉求,由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特定投资者赔偿诉求进行审判,通过支持投资者的合法诉求以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一机制融入证券法实施机制中,实质上就是通过个案公正实现法律公正,通过支持个别投资者的合法诉求实现证券市场的整体秩序,通过维护个别交易的公正性实现证券市场总体交易的公正性。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赔偿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赔偿损失。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使权益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赔偿,这是民事责任制度保护具体投资者的直接作用,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所不具有的机能。
第二,阻吓违法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特点在于: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经济上的不利益,据以弥补受害者所受损害,同时有效地剥夺违法者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个受害者所受损失可能相对较小,但是如果众多投资者的损失相加为个别违法人所有,则数额之巨大,足以使违法者一夜间成为百万或者千万富翁,如此,就有了相当数量的不法行为人并不顾忌罚没甚至判刑铤而走险,从事各类违法行为。然而,通过给违法行为人施加民事赔偿责任,判令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仅可以迫使其吐出巨额非法所得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有效地惩罚与遏制不法行为人,还能对其他试图或意图违法者起到巨大的心理阻吓作用。
第三,加强监管。完善民事责任制度,运用私人执法系统,可以有效地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民事赔偿诉讼的动力来自于投资者对自己权益的关心,投资者为维护自己利益,主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监管的主动性,降低证券市场监管成本。在美国,私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是支持证券监管与执法的重要力量,美国人常用“私人检察长”一词来描述私人证券诉讼在证券执法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
第四,弥补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本身的不足。在民事责任制度中,可以实行连带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和损害结果推定等,便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责任则不能是连带责任,追究行政责任时对违法行为的损害结果等不能推定。可见,在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并不必然地承担行政责任。因此,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我国证券法律体系长期以来法律责任重行(刑)轻民,民事赔偿责任机制的缺失。在200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民事案由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二十余种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