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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治理商业贿赂中的误区

日期:2007/07/12|点击:269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人员涂龙科在课题调查时发现,目前治理商业贿赂,在思想上和行为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值得注意:

查处的案件类型比例失衡

在已经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不同类型的案件的比例严重失衡。表现在两个层面:其一是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收案数的比例高,公司、企业人员参与的商业贿赂犯罪收案数比例低;其二是重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而忽视对非国有经济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国有企业中的发案数和民营、个体企业中的发案数相差极其悬殊,而个体企业中商业贿赂的发案数更是连续多年为零。

实际上,民营、个体企业,尤其是其中的小企业恰恰是商业贿赂中行贿行为的多发主体。小企业本身在市场上一般不掌握垄断性的资源或权力,没有受贿的先天条件。另外,一些小公司、小企业,特别是一些资质低、实力弱企业深知自己在公开规范的竞争中很难取胜,于是就把功夫用到了贿赂上。忽视对民营、个体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必然导致在现实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温床”。

过于强调立法的作用,而忽视执法的意义

当前,在许多人的思想中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之所以商业贿赂泛滥,主要甚至首要的原因是有关商业贿赂的立法存在缺陷。这种观点是比较偏颇的。

首先,从我国已有的关于商业贿赂的立法来看。有关规制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现在各部门法的规定中。可以说,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典,但商业贿赂的治理基本上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我们可以设问一下,到底有多少人在商业贿赂之后,是因为法律的规定不完善而逍遥法外?进一步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到底有多人会去预先研究法律,在发现法律在有关商业贿赂方面的漏洞之后,进而来有意识地来钻法律的空子?这样的例子不能说完全没有,但可以凭常识判断是肯定不多的。所以说,因为法律的规定不完善而导致商业贿赂泛滥的观点基本上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笔者认为,相比立法而言,已有法律的执行不力才是商业贿赂泛滥的主要原因

是缺乏公心而不是顾于人情

大凡在分析商业贿赂潜规则化的原因时,很多人都解释为商业贿赂是我国作为“人情”社会的产物,是“礼尚往来”的表现,“关系、人情文化是中国商业贿赂泛滥的文化根源”;笔者以为,把商业贿赂行为看作是人情社会的产物,只看到了其表象。在深层次上,商业贿赂的普遍化是中国人传统的“公”“私”观念的反映。中国的社会结构是每个人都以“己”为中心向外推演的“私”的体系,真正的神圣的“公”的观念是不存在的。所以,权力本来是“公”赋以的,但在中国却可以转化为掌权者的私人利益。而且,只要不伤害自己的切身利益,大家似乎对此都可以容忍,并且或多或少希望在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中套利。这说明我国仍然不是一个彻底意义上的现代型国家,传统的观念和思维在相当的程度上仍然是社会的通行规则。在这个意义上,商业贿赂是社会整体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欠缺的表现,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则任重道远且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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