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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应引入非讼解决方式

日期:2007/06/29|点击:13

近年来医患纠纷的大量发生,成为社会矛盾的一种突出表现。针对这一现象,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柯葛壮、杜小丽等在最近完成的一份课题报告中提出,在医患纠纷领域,应积极引入非诉讼机制,包括调解、专家认定、仲裁、调解——仲裁、早期中立评价、小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等不同方式。尤为可行的有二:

一 引入中立权威性鉴定调解组织

为了在医方和患方之间加入一个缓冲带,并且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有必要在医方和患方之外引入一个中立性的组织,负责高效低成本的调解纠纷。(1)它的组成人员应该包括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而尽量避免医院过多的参与。医疗过失责任确认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临床常规和操作规程,即在技术上有无错误;二是患者的损害后果,包括残疾程度、死亡原因;三是前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前两个问题是与医学有关的问题,需要具有医学知识的专家进行鉴定,这些鉴定专家可以是不在一线的退休专家,也可以是法医。三是医学和法学综合问题,医学专家要判断的是损害后果的发生是何原因,做出技术分析,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分析。法律专业人员要从法学因果关系理论出发,对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因此,作为技术专家只能解决技术问题,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还要结合法律专业人员的判断;(2)其资金来源由政府(如果全由政府出资,这笔费用有点过大)或者保险机构承担(如果由保险机构承担,就需要首先引入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因医疗责任保险也需要一个中立的机构裁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等),尽量减轻患方负担;(3)时限方面,严格限制鉴定和最终解决时间。上海市普陀区已经首先建立了一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将以第三者的身份置身事外的对纠纷做出快速调解。委员会是由政府出资,聘请法律、医疗界专家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今后,该医患调解委员会将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为调处本地区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这也使原本“水火不容”的医患矛盾解决方式更趋柔性。但是它的运转经费完全由政府承担,这无疑也加大了财政负担,所以可以考虑引入保险人这个中间力量。

   二 引入仲裁制度

 医患纠纷中,真正想“讨个说法”的患方是存在的,他们不惜人力时间财力等要和医方“奋斗”到底,但是更多的患方是围绕着经济赔偿问题展开的,这样的心态和要求给仲裁制度提供了介入的余地。

 另外,无论是否是医疗纠纷,大多数医院都并不想通过纠纷这种方式打响自己的“知名度”,他们更希望不公开的快速的解决问题,将对医院信誉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仲裁制度具有用时少,自愿性,公正性(双方都可以自主选择一位仲裁员),不公开性,收费中等,高效力性(其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等优点,将一定领域内的医患纠纷适当纳入仲裁渠道,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相互配合,提高上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效力,这应当是一种快捷高效解决问题的方式。

                                    (上海法治报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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