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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存废之争引发的思考

日期:2007/06/22|点击:3

日前28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取消利息税,理由是“利息税触及最多的是中低收入者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及部分学者则认为利息税目前不宜取消。针对这样的争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人员裴斐近日著文加以论述:

一、利息税概念。利息税就是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利息税在国际上是一种通行的惯例。美国、瑞典、瑞士、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都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二、利息税的主要功能。利息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形式,主要具有以下功能:(1)征收利息税可以扩大内需,刺激居民将储蓄存款形成现实的货币购买力,使潜在的低效或无效需求转变成为现实的有效需求,促进消费;(2)通过开征利息税,可以抑制由于少数人收入奇高而形成的收入差距;(3)开征利息所得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充实财政,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4)开征利息所得税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中央财政可以将利息税收入以专项资金的方式,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发所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农村扶贫资金等,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社会稳定。

三、我国恢复开征利息税的背景。我国恢复开征利息税源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通货紧缩成为当时经济的主要特征。央行从1996年5月1日起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仍难以扭转储蓄存款余额增长的势头。为了调控经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并规定开征税率为20%。 

 四、目前对于利息税存费争议的主要观点。

部分经济学家建议取消利息税。如吴敬琏表示,利息税征收受影响最大的是中小储户,这些人本身就没有多少储蓄,利息税的征收反而加重了他们的负担。中国应该征收的是资本利得税,而不应该征收利息税。萧灼基也指出,在目前的通货膨胀形势下,存款利率实际已为负利率,再缴纳利息税,已不具合理性。还有学者认为利息税控制储蓄率增长、扩大内需的作用不明显,不但没有把储蓄赶出去,反而加剧了负利率,造成了百姓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负担。作为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一个小税种,指望仅仅依靠利息税就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是不现实的。在现在的经济形势下,征收利息税对调节资金流向和投资结构方面意义甚微。

而国税总局有关官员以及部分学者基本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富人存款数额占国内存款比例尚无准确测算,取消利息税的利弊还很难判定。这部分收入基本上是用于转移支付、支援不发达地区。同时利息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利息税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应当对公民储蓄产生的利息进行征税。同时利息税自恢复开征以来,在增加财政收入、刺激消费、调节个人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应。

五、改革利息税的相关建议。

从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利息税作为最稳定、征缴最简单的一项财政收入来源,每年的规模不断增加,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共入库37636亿元,利息税总额达到459亿元,约占税收总收入的1.2%。因此,在目前条件下,轻言取消利息税是不现实的。但是利息税目前已经引起的争议、质疑,说明我国利息税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因此笔者对改革利息税提出以下建议:

(1)       应尽早将利息税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改革中,与个人的其他所得综合计征,

避免重复征税;

(2)       合理确定起征点和累进税率。可以按利息额的高低,对起征点和累进税率进行

区分,对高利息所得征收较高利息税,体现公平税负;

(3)       为了照顾低收入家庭,可推出一些免税的储蓄品种,比如养老储蓄等等,体现

差别税率,促进社会和谐;

(4)       还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在税法中设立一些特别条款,规定某些所得项目

不列入缴税范围,或者规定某些项目所得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上海法治报200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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