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是公共保障资金的俗称,主要包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这些基金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与离退休职工的晚年生计息息相关。
社保基金征缴后始终存在一个如何保值增值的问题。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允许各级社保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6个月之需、留足必要周转金的情况下,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增值。其途径有二:一.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二.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除此之外,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均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类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
通过各种稳健投资的途径为社保基金增值保值本是件好事,但结果却是大案频发,危象丛生,究其原因,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侯放认为,在浅层次上属运作和管理上存在缺陷,深层次上则是权属不清,监督不力。
目前,社保基金都由当地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管理中心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属该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由于管理基金的机构归口政府部门,承担了诸多行政职能,加之对某些管理者缺乏有效监督,违法违纪大案时有发生也就不足为怪。
再从具体操作程序来看, 也存在大量导致社保资金流失的管理漏洞。一些社保工作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如对如何审查受理代交社会保险费、如何派出非正规就业用工、编造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没有详细的规定,对危房翻建补助金的发放情况由谁核实以及贫困户申请后不翻建,已经下拨的补助金如何回收等如果规定不明确,操作不规范,也会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此外,监督检查乏力,工作透明度不高、人员配备不到位等方面的漏洞,也导致了社保资金的轻易流失。
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保证权力有效使用的核心,是现代社会行政管理的基本理念,也是防止地方社保基金被挪用、侵吞的根本之道。
社保基金的管理与运作的目标是既要增值又要确保安全,然而,收益的期待与风险的回避总具有一定的相斥性。
要兼顾这两点,首先,必须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要坚决实行管办分离的监督原则;其次,要通过国家的专门立法明确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领域、方向和专门运作机构;第三,管理机构要统一。与此同时,还必须规范社保资金的具体运作程序,加强对社保资金运作的监督,使之完全纳入法治化轨道,包括健全账目、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公示制度、严格复核制度,并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社保资金安全,达到救助贫弱群体的目的。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在内的国家层面有关法规正在积极起草制定中,另外,针对当前侵吞、挪用社保基金犯罪凸现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对惩治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也作了明确规定。
可以预见的是,通过国家完善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建设,社保乱象今后肯定可得到有效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