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人员邓少岭近日撰文探讨程序的均衡之道。
“你执刀,我先挑”。
如果两个人来分一块蛋糕,要让他们都觉得公平,还有比这更好的方法吗?
这种方法其实也正是一种程序。由此程序,公道较为容易得以达成,偏私较为容易得以免除。这一程序,体现了两个人的互相制约和牵制,过程和结果都显示着均衡。有此制约,方有此均衡;有此均衡,方有此公正。这其实正是程序的妙用。小而至于分蛋糕切西瓜,大而至于制定与执行规则,均可作如是观。
好的程序也正是均衡的程序。最典型的法律程序——诉讼,也体现了均衡之道。现代诉讼“两造参与,法官中立”的三角结构,明显地昭示着力量的平衡。对这种平衡,可以这样分析:一,程序给与了充分空间,使得利益相关各方有权利把话说得响亮,把理说得分明。二,因为利益攸关,这些人一定会尽其所能去收集证据并极力交涉和争辩。三,这样,利益得以较为全面展示,正反两方面的信息都得以揭示和展现,两造在程序中的力量平衡达成了结果上的“兼听则明”,避免了“偏听则暗”。
当然,以上只是抽象的分析,实际上,由于两造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力量很少相等,甚至悬殊极大,所以在诉讼中也不可能真正达到相互平衡。现代法律设计了一些制度,力图对此加以弥补和校正。
尤其不可轻视的是决策程序。决策关乎利益分配,从而关乎社会公正和发展。决策程序从实质上讲涉及到三个关键因素,信息、利益和知识(认识能力)。政策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信息流、利益流和知识流的交织过程。首先,决策即是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处理。这里要解决信息的扩散性、有限性与决断所需信息的全面、集中之间的矛盾。决策者总是力图得到更充分和更均衡的信息,但事实是信息总是不够,这是决策要不断解决的一个矛盾。其次,决策是一个利益表达和整合的过程。只有各方面利益都得到尽可能充分的呐喊、代表、展示和考虑,决策才可能公正无偏。第三,决策同时也是知识和智慧的表达和集中过程。这里存在着决策要求的全知全能与个人智力和认识实际上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最好的决策总是尽可能地集中一切可以得到的知识和智慧。以上所述信息、利益和智慧这三者之间,有一致的一方面,比如利益往往以信息的形式存在和传输,认识正是信息处理能力,也同时作为信息而为决策者所用。但它们也有不一致的一面,比如,利益判断失误,或专家受到利益蒙蔽而降低了智慧。所以在决策过程中,不能以专门家代替普通人。
好的决策程序,应该在信息、利益、认识各方面都注意保持均衡,它应该提供充分的平台和机制,允许各方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以表达利益,在充分交涉中明白真正的利益及其边界所在,并在必要时做出理性的妥协。在各方交涉中,决策所需各种信息也能够较为充分地得以展现和揭示。如果程序本身有问题,如果某些利益相关方参与缺失或各方参与者力量畸轻畸重,则必然会导致利益格局的失衡。
科学民主的程序,蕴含着均衡之道。公平的权利义务格局从而和谐的社会状态只有通过均衡的程序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持。程序而无均衡,则必然导致偏私和非理性的合法化、固定化。均衡而舍程序,则如盲人瞎马,危害也至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