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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烽《腐败犯罪学研究》

日期:2007/03/03|点击:645

作者:陈烽(第一作者)、刘德新、肖晗、柴世清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

内容简介:

本人主要撰写了该书的第五、六、七章(17.7万字),分别剖析了中国当代转型期腐败增生现象的阶层根源、经济根源和政治根源。内容提要如下:

一、转型期腐败增生的阶层根源

转型期腐败增生现象的普遍性、广泛性和群体性,只能通过对干部阶层在转型中地位变动的分析加以说明。

1.权力变动:1阶层的整体权力地位下降,但依然保持着社会转型的主导权。2群体和个体权力地位相对上升(自主权扩大),权力运作的受约束程度下降。3阶层内部的权力关系发生变动和分化,地方、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干部的权力地位相对上升。

2.利益变动:1阶层的相对利益层次下降,但在社会利益结构变动中仍处于优势地位。2阶层内部发生利益分化,失去原有利益平衡。3干部阶层的利益实现机制发生变化,利益来源多元化。4干部阶层成员的数量增多,更新加快,流动加大,个体地位的稳定性下降。

3.精神变动:改革前,反映国家垄断与统制体制需要的社会主导观念形态,在干部阶层中造成了依附人格和双重人格等负面后果。改革后干部阶层发生了一系列精神变动与负面反应:1务实意识提高,实用心态形成。2利益意识增强,唯利倾向发展。3失衡心理普遍,补偿冲动强烈。4国家意识下降,集团意识上升。

转型期的干部阶层具有两重性:既是改革的组织者,又是改革的对象;既产生改革的动力,又产生改革的阻力;既有放弃既得利益的自觉性,又有维护既得利益的自发性。转型期腐败的大量增生是转型期干部阶层中负面反应与消极因素的集中表现。

二、转型期腐败增生的经济根源

1.双轨并存中的寻租分利。价格双轨制的实施和“租金”的设立是国家在渐进改革中对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控制和调节方式。寻租行为不等于腐败行为,腐败的主体是放租人(官员)而不是寻租人(厂商)。寻租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是放租人通过“抽租”从寻租人得到的租金中“分利”。改革初期,体制外新生经济主体从事的寻租活动,主要是一种谋求基本生存、发展条件的行为。体制内企业和部门的“单位寻租”活动,主要是为了在利益分化、重组和再分配过程中获取优势地位。在“公”对“公”的寻租活动中,寻租行为和“分利”行为相互交织,单位负责人的“公款” 寻租和“分利”行为有其内在“根据”。

2.产权关系变动中的代理人失控和异化。各种企业改革措施的推行使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发生了一系列变动。由于政府身兼国家行政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的状况没有改变,产权的变动始终未能走出行政性产权结构的框架。行政性的“放权让利”使产权关系的变动很不规范,造成产权主体不明,边界不清,关系紊乱。所有权的代理人(政府官员)仍保留了大量的经营权,经营权的代理人(厂长经理)却获得了部分的所有权,两者都处于扭曲的产权关系之中。权能关系、利益关系的错位与紊乱,监控机制、激励机制的残缺与扭曲,导致在政府和企业两个层次上都出现严重的代理人失控和异化现象,及两者串通“合谋”的行为。这给公有资产代理人借改革之机蚕食、侵吞公有财产提供了广泛的可能和便利的条件。而新生的非公有资产在总体产权制度残缺和市场环境扭曲的“包裹”、“揉搓”下,也处于容易遭受搜刮和盘剥的状态。

3.财政体制演变中的经费自筹。在“分灶吃饭”、“财政包干”等财政体制衍变的中,出现了政府机构“经费自筹” (公产“创收” 和滥权征敛)的现象,成为腐败大面积增生的重要根源。从自发的个人“补偿”行为到有组织的集体“创收”,从靠“吃皇粮”到靠“打野食”“自养”、“自救”,干部阶层的利益实现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多元化、地方化、单位化、群体化了。在此状态下,政府机构角色与功能的紊乱,公务与私务的交叠,公利与私利的错位无法避免。在“经费自筹”中发展起来的腐败现象的最大特征,是由组织、单位出面从事群体性的化公为私、以权谋私活动,使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组织化、普遍化、正式化,使实质上的腐败行为变成表面上“合理”、“合法”的政府行为,成为一种上行下效、广为蔓延、难以扭转的顽症。集体腐败行为的“合理”、“合法”的存在,不仅为个人腐败行为提供了大量机会,也使对个人腐败行为的道义否定陷入了“五十步笑百步”的困境。

4.政府的角色错位与功能紊乱。政府仍以最大的经济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和推动经济发展,使国有经济具有浓厚的“官商”经济的特征;政府仍对重要资源进行直接配置和对市场运行实行行政管制,使经济运行具有浓厚的“审批”经济的特征。“官商”经济必然产生“企业家型官员”, “审批”经济必然产生“把关设卡型官员”。“官商”经济和“审批”经济成为催生腐败的沃土,以权经商、以权搅市等现象普遍出现,行贿、受贿成为一些政府机构运作的润滑剂。行政性“指标考核”的弊病,使各地经济发展带有浓厚的非市场化的“政绩”经济的色彩。“政绩”竞争和攀比导致各种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现象大量出现,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会计信息和统计信息普遍失真,弄虚作假行为层出不穷。“政绩”经济不仅直接导致“软性”、“隐性”腐败的大量产生,而且造成对本地区、本部门越轨行为的纵容、支持和庇护。

几点结论性思考:

1中国经济转型的独特性决定了腐败大面积增生的必然性及基本特征。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史无前例的难题,这种探索的原创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使中国经济改革的进程充满摸索、曲折和反复。在新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制没有健全与成熟之前,对财产权利和公平交易的保护必然处于十分脆弱和不稳定的状态,从而使庞大的公共财产和新生的私有财产成为易于侵吞和蚕食的对象。改革是一种受主客观条件制约的、带有“路径依赖”特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国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式改革,和“不撞南墙不回头”的“危机触发式”改革,其本身是一个包含各种失误和危机的过程。转型期腐败增生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必然的。中国的腐败增生区别于以资本主义为取向的转型国家的最大特点,是自发、隐性的“权贵私有化”。

2转型期的腐败增生植根于畸形的过渡性体制之中。政府主导的中国渐进式经济转型,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摆脱“通过权力创造市场”和“权力应当退出市场”的两难困境。随着“双轨”并行局面的持续与演变,在权力机制和市场机制交织的混乱中自发地形成了一种新的秩序,它使两种机制彼此沟通、联结、适应,也使两种机制都发生了偏离、扭曲和畸变。这种自发的转型期秩序在正式的成文规范(“红头文件”)中大都是看不到的(而且往往是明令禁止、一反再反的),但在实际的社会经济运行中却是客观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主体的活动都自觉、不自觉地遵循这种秩序的游戏规则,否则常常会感到“寸步难行”。成文规范与实际规则的脱节与悖反,权力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并存与联姻,使社会生活中的“两面”现象和“两栖”现象格外兴盛,成为心照不宣、彼此默契、相互模仿的社会化行为方式。正是在这样的情景之下,各式各样的腐败路径和运作方式作为正式运行机制的填充物和替代物,织入了过渡性体制的实际运行机制之中。

3腐败增生是转型期利益实现机制扭曲的恶性表现。转型期体制畸变的后果是转型期利益实现机制的普遍扭曲。干部阶层利益实现机制的缺损和扭曲,使大多数干部地位相对失落后的利益需求难以通过体制内的正规方式得到满足,体制外非正规获利方式的大量存在又造成了巨大的诱惑,从而使腐败行为有了广泛的利益动力基础。在旧的监控机制失效而新的约束机制缺位的情况下,以手中的权力对抗地位的失落、失衡成为一种难以抑制的冲动。转型初期,腐败增生的利益根源是干部阶层成员对地位失落的变相反抗与转换,以及新生社会力量对生长条件的畸形购买。到目前,腐败增生的利益根源已进一步演变为对转型过程中特殊既得利益的维护与扩张。形形色色的腐败路径已经成为许多干部转型期利益实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新的既得利益和既得利益集团。许多干部初涉腐败时的补偿心理已发展为贪婪心态。目前,改革的主要对象已不是旧体制,而是改革以来形成的畸形过渡性体制;改革的主要阻力已不是旧的既得利益,而是新的既得利益,包括腐败增生产生的畸形既得利益。

三、转型期腐败增生的政治根源

1.权力结构变动中的失控与失衡1权力的纵向失控。前期改革的权力下放带有行政化、不规范、不稳定的特征,由此催生出种种权力纵向失控的现象。2权力的横向失衡。“党政分开”的反复使权力的横向分权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没有根本改变。现有的监督体制导致各种监督主体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实际上往往被监督对象所制约和控制,使监督机制普遍软化或虚置。以上状况导致权力专断与滥用现象大量发生。不少党政组织中形成了“一把手政治”,主要领导人的权力受不到实质性的约束和监督,极易发生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3政治参与的不足。原有政治参与结构难以满足日益分化、多元的社会利益的表达需求。自主化、公开化、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机制发展不足,导致自发、私下、畸形的政治参与方式泛滥。

2.干部制度变动中的机制扭曲 1 “官本位”体系的延续。官本位体制仍在发挥着重要的约束作用和激励作用,与市场机制的并存造成了干部的“双重身份”和体制的相互“串轨”,引发了一系列转型期腐败现象。2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扭曲。主要领导人意志主导下的少数人选少数人,自上而下的事实上的委任制,吃偏奶的“第三梯队”建设 ,政策多变的“赶班车”式的班子调整,流于形式的考核制度,各种“关系”、“圈子”、“派系”的发展等,使公开、有序、良性的制度化干部职位竞争机制供给不足,私下、无序、恶性的干部职位竞争方式不断蔓延,并导致出现干部素质的“逆淘汰”现象。“党管干部”已经演变成党“管不了”、“管不好”干部,“自己的”干部变成了“离心离德”的干部,腐败干部大都是由党组织自己考察、培养、选拔上来的。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党管干部”的原则已经被少数主要负责人扭曲、利用为拉帮结派、搞小圈子、搞独立王国的通行证和挡箭牌。

3.法制建设中的先天不足1政府行为的法制化程度低。“依法治国”在许多地方主要是“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行政”。2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差。突出表现为司法系统的行政化、地方化和功利化。3党的执政方式未法治化。党的执政方式并不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而是由党章规定的,是“自我认定”和“约定俗成”的。就明文的法律规定而言,这是一套非正式的、不成文的、习惯性的制度(或可称为“不成文法”、“习惯法”);就实际的政治过程而言,这是一套最正式、最有效力、最核心的制度。党的法定唯一执政地位使自己不受政党竞争的制约,没有被合法替代的危险,从而容易在党员、干部中产生“唯我独尊”和“党天下”的特权意识。加之党的执政方式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规范,使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人在行使职权时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从而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人超越法律的范围和约束行事提供了可能。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以党纪代法纪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体制根源正在于此。

几点结论性思考:

1中国政治转型的特殊性造成腐败增生的易发性。中国既要坚持原有的基本政治结构不变,又要逐步向民主与法治转变,是史无前例的新探求。改革以来,对于纵向的分权上下都有积极性,尤其是下面有积极性(有时还走过了头)。对于横向分权上下都没有积极性,“一元化”的决策和运行机制、权力缺乏分化和制衡的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90年代以后还有某些倒退)。“一元化领导”使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制度化权力制约被消解,对党组织本身也没有一种外在的制度化的制约机制。在 “双轨制”造成权钱交易机会大量出现的情况下,转型期的腐败增生获得了便利的政治条件。

2渐进改革对“权威”结构的依赖导致人治方式的延续。中国的渐进改革和社会转型尚处于类似于孙中山先生所说的“训政”的阶段。“依法治国”方略中尚未解决的最大问题是政府的“依法行政”问题,核心是党的“依法执政”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所需的时间是要以代际更替为尺度来计算的。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问题未能根本解决之前,对腐败现象的法制约束难以真正到位。

3渐进改革对“稳定”的需求造成对集中型权力结构的坚持。在前期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这样的循环:权力过分集中状态的继续,导致腐败的增生;腐败增生引起民众的普遍不满,在一定的条件下引发社会动荡;为了制止和预防社会动荡,权力又实行新一轮的集中,结果引起势头更加猛烈的腐败增生。权力的重新集中与腐败的大幅增长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腐败增生在90年代的进一步发展,是以权力集中的方式维护社会稳定而付出的代价。在不少地方,“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党政官员们压制对阴暗面的批评、揭露和斗争的一个最有力的盾牌。

总之,中国尚未实现从传统型体制向现代型体制的转变。从权力结构的实际运行机制来看,还是一个以横向集权与纵向授权为主的社会;从干部制度的实际运行机制来看,还是一个以自上而下的选拔为主的社会;从国家治理的实际运行机制来看,还是一个以党治和人治为主的社会。如果说中国的改革注定只能走先经济、后政治之路,那末中国的腐败也只能经历先增生、后治理之途。现有政治体制的某些优点同时也是它的弱点。权力的集中对于加强控制、保持稳定来说是优点,对于预防和遏制腐败来说就是弱点。而优点和弱点是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改革初期是优点的,改革中期、后期可能转化为弱点。中国式的民主与法治道路的探索,必然充满了人治与法治并存、集权与分权拉锯、严控与失控交错的复杂局面与过程。在新的有效的民主与法治的政治制约与监督机制形成之前,公共权力的失控与滥用现象是难以避免的。采用“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政”的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腐败增生的势头,但必然需要支付较高的“成本”,也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增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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