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与原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柯葛壮最近撰文,就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基本理念及基本原则提出如下观点: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追诉应该服从于人权保障这一目标。
无罪推定原则是实事求是思想运用的结果。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是,在证据不足时选择无罪判决,这就是实事求是的精神。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所有诉讼参与人都要以实事求是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实事求是地进行客观的陈述、记录、作证、鉴定、翻译、勘验、检查等等,不应带有任何有罪无罪的主观猜测或臆断。在一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侦查)和被调查活动中并无适用无罪推定之余地(当然也无适用有罪推定之余地)。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在司法机关根据调查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结论性判断时才发挥作用。
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应提倡用尽量简易的方法、尽快的速度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应确立多元化的简易程序,包括书面审、证人不出庭、辩诉交易、裁量不起诉、缓起诉等等。
我国是在权力机关监督下的司法独立。人大对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监督,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法律监督,都是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独立,而不是参与具体的司法活动。
应确立司法国际标准优位原则,但这并不是意味着要完全照搬国际标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对国际标准在国内法上作出易为国民理解接受的、合适的表述或者改良性的规定,应该说是对国际标准的尊重和遵守,也更容易在我国生长和发挥实际效用,更具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