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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研讨专辑 蒯大申:文化认同与和谐文化建设

日期:2006/11/28|点击:128

  在今年3月正式发布的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曾设专章阐述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今年10月发表的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又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提了出来,赋予了新的含义,提升到了新的理论高度。

  在《决定》中,重申了要“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这个“总体战略”包括四句话,即“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其着眼点是“共同发展”。我们理解,落实这个总体战略,是合理处理区域协调问题的一个“依托”。

  在《决定》中,提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两个阶段性目标。一个是“逐步扭转”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一个是“逐步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我们认为,这两个目标是稳妥的,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在一个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条件差异极大的发展中大国,要求各地区达到相同或相近的经济增长率,是不切实际的,也会造成巨大的国民经济总体效率的损失。然而,过大的发展差距,会给落后地区的就业和社会发展等造成显著的不利影响。因此,通过实施各种相关政策来促进落后地区的增长,把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度范围内,就变得极为重要。另一方面,我们应该通过实施各类政策,来逐步地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不能把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的这种缩小,单纯地看作仅仅是一种国民收入“使用额”的转移。事实上,从中长期来看,这种差距的缩小还同时意味着落后地区人力资源开发条件的改善,从而会对这些地区国民收入“生产额”的增长产生某种程度的正效应。这种积极作用,与改善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和自然生态环境条件的各种政策措施的作用,是同一方向的。

  在《规划纲要》中提出要支持三类地区的发展,即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这次在《决定》中,将重点支持的地区扩展为七个,除上述三个外,又增加了贫困地区、粮食主产区、矿产资源开发地区和生态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经过这样的扩展之后,“平衡性”区域政策的兼顾面更广,更有利于实现不同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

  在《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包括四种机制,即市场机制、合作机制、互助机制和扶持机制。这次在《决定》中,又专门提出了要“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对资源衰退和枯竭的困难地区经济转型实行扶持措施”。这种“补偿机制”的有效建立,将会对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的后续经济发展和在国家层次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从区域经济政策方面的国际经验来看,公共投资、转移支付和经济刺激是主要的三类政策工具,尤其是转移支付的作用非常突出。这次在《决定》中,强调了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转移支付规范化、法制化”。

此外,这次在《决定》中还专门提出要“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作用,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等条件较好地区开发开放”。这表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不仅仅涉及东、中、西等地区之间的发展平衡性问题,也同样涉及到沿海地区内部的发展平衡性问题。此前,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都已实现了长期的经济高增长,相对而言,环渤海地区的发展总体上要稍缓慢一些。然而,加快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于带动我国沿海北部区域的发展,乃至带动我国整个北方区域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全局性意义。而其中,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建设,又是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一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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