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专家视点

郁鸿胜: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

日期:2006/01/20|点击:537

  城市群发展要调整水资源管理模式,关键在于国家宏观调控水资源分配总量,通过国家拉条调控的模式,各地区实施分散行使水资源管理功能,达到水资源在城市群的合理配置。比如在国家层面上,设立国家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对全国水资源行使管理权。按水资源区域设立水务管理局,代表国家利益与地方政府进行协商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开发。建议在区域性城市群的水资源利益协调机制上。有三种方法可以同时并列使用。
  其一,建立流域性统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城市群的各城市通过立法的途径,强化水资源流域管理,各个城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国家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同时制订流域发展规划。其二,建立以市场主导型的水利益调节机制。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可以通过水资源交易市场的方法,进行全流域的水资源在各城市发展中的合理分配。其三,将行政、市场与法律手段统一起来考虑,用公共经济的观点来构筑水资源的行政管理、市场运行和法律监督的水资源分配体系。
  对城市群水资源管理政策,我感到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去思考。
  一是建立城市群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由国家水资源管理部门协调城市群的各地方政府,建立水资源保护基金。从流域水资源的供需分析流域的上下游走向,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潜在的“水市场”。由于上游地区,水资源丰富且易得,超量采用,用水浪费严重。实际上限制用量就是一种投资,减少污染,少办工厂企业,节约与保护水资源就是节约资源。同时下游城市水资源短缺,经济无法发展,也会带来损失。建立城市群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可以在流域的下游或对流域水资源不影响的地区发展扩大经济发展总量。并通过税收政策向下游城市收取一定的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缴纳给上游城市作为补贴,即其为流域保护作出贡献而损失经济利益的补偿。
  二是在国家层面上建立水资源调整基金。由于单一流域的城市群水资源保护基金仍不能为保护流域的上游城市补贴足已损失发展的基金,国家可以从更大的流域范围,比如按长江流域,珠江流域,漠河流域,东南沿海地区等建立水资源调整基金,支持全国城市群发展。国家可以通过南水北调,引河、引海工程进行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全方位地协调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发和保护政策。
  三是完善城市群水资源管理模式。经调研,江苏省镇江市创新了中小城市的水资源管理模式。
这个城市水资源管理模式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这是能够按照水的自然属性和规律,以流域为单元进行循环转化。尽管是按行政区划为基础,但是能在最大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
  其次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决策效率。水务局可以统筹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和供需矛盾,通过取水许可等手段解决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行政区域之间的取用水矛盾,有利于地表水与地下水、外调水源与本地水源的统筹安排,能够实现调剂余缺、优化配置,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三有利于实现水资源的总体平衡。在统一管理下,通过建立谁耗费水量谁补偿、谁污染水质谁补偿、谁破坏水生态系统谁补偿的补偿机制,保证水量的供需平衡。
  但是在水资源的管理体系中,仍有可以完善的地方,比如水务局应该建立统一的水务局管理体制,以对区域的防洪、除涝、蓄水、供水、节水、水资源、污水处理及其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取水许可、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即变“多龙管水”为“一龙管水”,实现水务一体化。同时完善水资源使用(取水)与生产(处理、排放)之间的成本负担与转移机制,构筑取水与排水之间利益分配的机制。再者进一步在区域这个微观的层面上完全导入市场机制,将污水处理的成本转嫁到取水成本中去,改变现在几乎所有的水供应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均由政府投资管理的现状。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05年09月30日 第二十版
 

文字:|图片:|编辑:

最新

热门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