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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所举行专题学术报告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关系

日期:2005/05/26|点击:197

  520,法学所举行学术报告会,由侯放研究员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关系作了专题演讲报告。报告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腐败犯罪呈现有组织、跨国化的发展趋势,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现有在逃的涉嫌贪污、贿赂的犯罪嫌疑人达4000多人,带走赃款超过500亿人民币。报告就这一现象进行了剖析,认为,贪污携款外逃,从国际环境和国内环境两个方面来看都有原因,而打击此类犯罪采取国际合作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在通过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同时,就成立专门机构完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制订,该公约于200310月通过。我国参与了公约制订的全过程,并于200312月在公约上签字,但至今尚未被批准。可以说,公约在预防措施、刑事定罪、救济与执法、国家和国际合作、资产返还等五个方面的制度设计,既考虑到各国的适应性和差别性,又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应对腐败犯罪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前瞻性。应该说,公约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存在根本冲突,只是我们还缺少一些与公约规定相配套的法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刑事实体法规定和诉讼程序方面的差异;(2)相关法律对消除腐败后果的规定;(3)因腐败犯罪受害的人赔偿问题;(4)追缴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操作程序问题;(5)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问题。

  由于公约本身的内容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法律问题,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我国将会早早批准这一公约在我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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