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理顺社会经济关系,矫正宏观调控的机理,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关键性问题。为此,我们必须采取几个新举措:
一、完善计划和收入分配制度,从总体上控制国民收入的分配关系
控制国民收入的分配关系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的重要前提,也是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的关键。从当前我国经济运行和分配机制来看,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
(1)为了有效地调节社会经济,可采取行政性命令方式,强化宏观调控,保证国民收入中积累与消费的合理比例。在社会总收入中扣除物质消耗补偿、折旧和生产费用,以增强企业经济实力,确保收入分配上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合理性。同时,在总收入中还应扣除用于扩大再生产费用,扣除奖励发展和用于税务、环境保护费用。为了矫正宏观调控机构的偏颇,必须对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每年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如果企业或部门的收入大于支出,其余额部分应纳入生产基金。反之,如果企业支出大于收入,其差额应从当年总收入中作为生产费用给予补足。在企业纯收入中还应区分为企业职工个人的毛收入、用于发展和扩大劳动的物质基础部分、建立和增加储备、工人的共同消费等4个部分,从而在分配机制上达到宏观控制的目的。
(2)为适应新经济机制的需要,就要深化改革,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改革之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国家只能主要运用经济手段领导、协调和监督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成果负责。目前,虽然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指标,但仍要保持国家对社会经济的指导作用。在国家经济计划中,除了经济发展目标、主要比例和发展速度之外,还包括为指导社会经济活动而规定的统一的经济指标、经济条件和经济调节手段等,如价格形成规则、纳税标准、利率、外汇比价、国家提留自由外汇标准、企业货币基金形成条件,以及按照熟练程度规定的基本工资等方面,在经济机制上实现国家的宏观控制的目的。
二、加强银行监督和调节作用,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
资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血液”,资金不足就会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改革以来,企业的资金来源大多改为国家预算拨款、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等形式。为了有效地控制基建规模,国家对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应有明确规定。比例过小,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对不同种类的贷款,应采取不同的利率,调整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鼓励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部门,协调社会经济发展。要严格财经纪律,对于那些到期不还贷款的单位,应予经济制裁。对银行自身不严守贷款纪律的,也应加以严肃处理。
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建投资的宏观管理,严格审核投资项目,在国家宏观控制下,加强对各项投资项目的管理。对有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稳定社会经济的基建项目应优先考虑和支持,而对一般性项目则应加以限制。同时,要加强企业之间的资金联合,防止或减少重复建设。在加速市场化过程中,要明确规定企业投资必须依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企业要在已有的生产能力都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才可投资建设新项目。必须对市场供求作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确定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供应和产品销路都有了保证之后,才能投资建设,并要规定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到期不投产的固定资产和未达到技术经济指标的,要向国家缴付罚金,必要时国家还可下令停建和缓建一些项目,把国家的宏观控制建立在经济机制的矫正的基础上。
此外,要通过税收杠杆,间接控制企业或私人投资。国有企业的投资是在国家计划范围内的,首先应计算出企业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数量与国民经济计划中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然后再采取各种税收及调节的措施,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使企业投资数额大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同时,还通过税收来调节投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分配,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三、适当提高银行存款利率,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很大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的增加。银行存款也日益增多。据统计,当前全国城乡居民存款超过1万亿元。前些时候,由于存款利率较低和通货膨胀发生,许多居民纷纷向银行提取存款,到市场上去抢购商品,既影响人民的生活,又给社会治安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当然,国家在提高银行存款利率的同时,要不断宣传超前消费的危害性,抑制超前消费的倾向。加强对消费基金的宏观控制,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充分运用税收杠杆,尽快开征个人所得税、高档消费商品的消费税。要明确规定提高工资应与劳动生产率挂钩,对超过国家规定增加工资的企业应征收惩罚性的工资税。与此同时,国家还可颁布限制工资过快增长的干预性法令,把群众的消费水平控制在与国民收入增长相吻合的水平上,以确保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四、严格控制物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近年来,由于国家实行宏观调控,采取了各种措施,信贷规模可望基本控制住。但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央政策未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货币投放仍将呈现扩大的趋势。大量货币投放市场,必然推动物价上涨,导致多年形成的“隐性”通货膨胀变为公开化。从历史资料及当前我国各方面对物价的承受能力来分析,物价上涨与通货膨胀相互影响和驱动。如果物价上涨4%-8%,通货膨胀就是低度的;如果物价上涨9%-14%,则是中度的;如果物价上涨15%-18%,则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如果物价上涨18%以上者,就是恶性通货膨胀。当前,我国物价总水平上涨11.5%,因而是处于中度通货膨胀时期。这有引发其产生的因素,如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度增长,新增贷款和货币投放大大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产品成本上升等;同时也存在抑制物价过快上涨的因素。物价的实际变动就是这两种因素相互较量的结果。从当前情况看,通货膨胀诱发物价加速上涨的因素占了上风。为了更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除了国家宏观调控金融之外,还要尽快制定《价格社会监督法》、《社会资产折旧法》和《市场法》等政策法令,严格对市场价格进行宏观调控。要明确在国家规定的价格限度范围内,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提价。政府有权采取直接控制价格的措施,以稳定社会。国家还可利用进口商品或储备商品对价格进行市场干预,以平抑物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原载于《经济视角》199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