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动者交纳了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就
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职工发生工伤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批准,其有关医疗费用可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近日,有同志来问工伤保险的政策,现将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条款摘
录在后面,供参考。另外,友情提醒: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一定要采取以下措施:一、赶快救
治,二、请目击者做个证明,三、赶快向发给职工工资的单位劳动人事干部报告,四、保存好就
诊证明,尤其是第一次急诊的证明,五、单位在30天内向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摘录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
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
险待遇。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
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
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
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
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