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 在职职工。 |
缴费金额 (每份) | 男性95元;女性110元。 |
保障期限 |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住院类”执行30天、“重病类”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类”无免责期。 |
保障责任 | 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一)住院、家庭病床治疗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60%比例给付保障金; 2、医保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70%比例给付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费用、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50%比例给付保障金。 以上二项累计最高给付限额4万元。
二、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 每份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标准1万元。
三、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原位癌给付5000元保障金)。
四、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1、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 2、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万元。 |
申请期限 | 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被保障人申请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在医疗费专用收据出具之日起2年内。
二、重大疾病保障 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之日起2年内。
三、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特种重病之日起2年内。
四、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1、被保障人申请给付意外伤残保障金,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在意外伤害身故之日或法院宣告意外死亡之日起2年内。 2、被保障人申请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法院宣告意外之日起2年内。 |
申请办理 准备材料
| 1、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3、医保医院的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4、办理特种重病(包括女工特种重病)的还需提交病理报告复印件、大病门诊登记回执复印件、住院前门诊病历复印件(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治疗的) 5、办理意外伤害、伤残的还需本人提交一份详述事情的经过、意外之日的门急诊病史原件和复印件(含手术报告、影像学报告) 6、银行卡复印件(交通银行、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 7、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
上海社会科学院工会
2014年5月27日
详情见附件: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405版).doc